遭控猥褻幼女狼父判5年6月 上訴判決大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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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1名父親去年遭14歲女兒指控,在她幼稚園大班及小三、四時對她伸出狼爪,於國一時向老師說出這段過程後通報,這名父親因此被判5年6月,但父親不服提起上訴結果大逆轉,高院判決這名父親無罪。

判決書指出,A男明知B女就讀幼兒園大班期間,在家中以手伸入B女內褲內撫摸下體,又於小三、四期間在住處,藉由睡前爲B女按摩之機會,將手伸入B女上衣,抓捏雙側乳房,後伸入內褲撫摸下體。

A男偵查期間否認犯行表示,從小女兒就與她媽媽及奶奶同睡,沒有單獨與他同牀過,他辯稱與妻子在2020年離婚,當時被害人B女年僅13歲,且A男在離婚後取得B女之監護權,B女因此與A男繼續同住,恐無法理解爲何父母婚姻關係結束後必須要分居,認爲是A男趕走自己的母親,因此恐懷恨在心,導致被害人B女留下心結、誤會云云。

但A男測謊未過,一審法官將他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刑4年;又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爲猥褻之行爲,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A男不服上訴高院,法院判斷,B女於偵查及原審詳細指訴被告犯行;B女記憶卻反而越清晰,於偵查中不僅明確指出各行爲之時間點、詳細描述被告及B女的身體位置關係、被告如何將手伸入其內褲撫摸下體、如何將手伸入B女上衣抓捏胸部,甚至幼稚園大班、國小三年級、國小四年級上學期、國小四年級下學期哪一階段發生何事,均能完整建構,顯然不符合常理。

法官審酌,B女關於起訴事實之指訴,存在違反常情事理的瑕疵;證人之陳述、性侵害案件通報表及測謊鑑定及測謊鑑定均無從據爲B女指訴之補強證據。檢察官所舉證據並未達於確信被告有罪程度。被告上訴否認犯罪,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應撤銷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