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定義不清 法務部修法:交通事故肇逃仍處7年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定義不清,政院修法改「發生交通事故」,並增訂量刑原則。(圖/123RF)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目前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肇事逃逸罪均判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鑑於「肇事」定義不清,大法官日前宣告違憲行政院8日討論修法,除將「肇事」要件修正爲「發生交通事故」外,也區分傷害程度行爲人有無過失等情形並規定不同刑度,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修正是爲了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修正後,依行爲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無過失,以及造成被害人之傷害、重傷害、死亡不同的結果,而爲不同的法定刑規定,以使罪當其罰,符合比例原則。

法務部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對於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規定之意旨,其「肇事」之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法定刑一律科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情節輕微之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法務部因而擬具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將「肇事」要件修正爲「發生交通事故」,以包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仍應留在事故現場協助救護,期使傷者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

另外,也將本條處罰之刑度,依其有無過失及死傷情形等情節予以修正區分,於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於第2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無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再於本條第1項及第2項,依所造成之危害或結果,分別以「致人傷害」、「致人重傷」、「致人於死」之不同情況,予以規定不同之法定刑,以符罪刑相當,併兼顧民衆情感,以貫徹法治國之合憲性

草案內容規定,若發生交通事故,就算是無過失造成傷害,且故意逃逸者,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處20萬元以下罰金;若無過失,但造成致死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處30萬元以下罰金。

但法務部提醒,未來立法通過修法後,肇事逃逸行爲最重仍處7年有期徒刑,故再次呼籲民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致人死傷之情形,無論自認有無過失,均應留在現場,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