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85-4條文修正 肇事逃逸刑期提高爲1至7年

記者周佩虹臺北報導

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7日中午協商獲得朝野法務部點頭,通過《刑法》185條之4修正草案,將肇事逃逸的刑責現行的6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修正1年以上7年以下;提案主張民進黨立委林佳龍指出,許多肇事逃逸都抱着「頂多罰錢了事」的僥倖心態,未來修法三讀通過,將可望減少肇逃情形

▼肇逃案件層出不窮,許多犯嫌到案後常被逼問「知不知道撞死人?」(圖爲資料畫面東森新聞提供)

林佳龍指出,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案件,從2007年至2011年各級法院判決,被告人數1萬3142人,其中居然有8106人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超過6成3的被告僅判6個月有期徒刑,得以易科罰金,這根本是因爲刑責過低讓肇事者心存僥倖;而從2007年的2035件,連年升高到2012年的2608件,6年累計共1萬3989件,平均每天6.4件,這還不包括已經逃掉卻抓不到的犯嫌。

更讓林佳龍印象深刻,決定積極修法的原因是,他接獲臺中選民陳情,去年6月,孕婦葉貞妤開車上班,遭變換車道貨車擦撞後翻車滑行,在車內安全帶勒昏,肺部受傷,至今仍然昏迷。

儘管當時就有目擊車輛追上肇事者,但肇事者不肯停車而逃逸,事後也不配合辦案,更從未探望過葉女及試圖和解,而後葉女雖生下小孩,但小孩也因爲在胎內受傷,至今仍然插管治療,葉女更成了「類植物人」。

經過林佳龍奔走半年,法務部終點頭通過此一修法內容,葉貞妤的大姑聶瑞瑩律師得知消息後表示:「這真是遲來的正義!希望肇逃案件能夠因此減少,也還給受害者家屬一個應得的公道!」

林佳龍說,原先他的提案修法內容爲「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修法版本,法務部多次溝通,認爲在實務運作上,很難認定重傷或死亡是否因「肇事後逃逸」造成,經協調後,修改爲「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的刑責爲1年以上7年以下」。林佳龍表示,他不主張一昧的嚴刑峻法,如果犯嫌真有特殊情形,或者情況特別,法官仍可以引用刑法59條或74條的減刑及緩刑條文,就不容易有輕罪重判的問題,最重要是要嚇阻肇事逃逸,讓肇事者不再心存僥倖,也減少被害人因未即時送醫而導致更大傷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