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契約擬納新條款 廠商不得對揭弊者報復

法務部今年修正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納管對象爲「公部門+上市上櫃公司」之外,在政府採購案契約範本中將納入揭弊保護條款,要標政府標案廠商須承諾不對揭弊者施予報復行爲。

法務部廉政署承辦科長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原本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是公、私合併版,是把所有公、私部門都納管,但爲兼顧明確、可行性,並考量企業承受力,今年修正爲「公部門+上市上櫃公司」,也就是在私部門部分,先就上市上櫃公司納管,尚不及於中小企業;草案由行政院審查中。

科長指出,今年3月間行政院召開的中央廉政委員會,行政院長陳建仁指示,在草案立法通過前,公部門就現有權責及監管措施內,應推廣揭弊保護理念,讓私部門企業習慣。

爲此,公共工程委員會研擬在政府採購案件的契約範本中納入揭弊保護條款,要標政府標案的廠商要承諾不對揭弊者施予報復行爲,得標廠商(不限規模大小)都必須照政府採購契約履約。

另一方面,行政院也指示從財團法人法的規範出發,在一定門檻上的財團法人必須遵守誠信經營規範,鼓勵在規範中納入揭弊保護條款。

法務部官員指出,將持續推動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立法,並聯合公、私部門共同推動良善的職場環境,正視揭弊者對社會公益的付出與貢獻。

官員表示,盤點目前揭弊保護的相關法規,在公部門的貪污治罪條例、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及證人保護法等,均對檢舉人提供身分保密、人身安全保護、短期生活安置等保護及獎勵措施。

另外,私部門諸如勞工、環保、食安、金融等社會關注議題,則由各主管機關分別於單行法規中訂有吹哨條款或檢舉獎金等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