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法 業者未依時限上傳電子發票資訊將開罰

電子發票普及度提升,行政院會通過相關修法草案,增訂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規時限將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存證,否則最高可罰新臺幣1萬5000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電子發票普及度提升,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相關修法草案,增訂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規時限將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存證,否則最高可罰新臺幣1萬5000元。

電子發票日益普及,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嚴電子發票傳輸相關規定。財政部會後指出,民國112年全臺共開出92億張電子發票,佔全部統一發票約86%。

財政部說,電子發票須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存證,現行僅由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範,若是業者對業者(B2B)的發票,規範於開立後7天內上傳;業者開給消費者(B2C)的發票則須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但實務上,業者若逾時或未上傳、未據實上傳皆未有罰則,導致買受人無法正確申報進項稅額、消費者無法及時查詢發票及消費資訊,影響兌獎權益等,因此提出修法。

草案將業者上傳電子發票的時限與義務等提升至法律位階,定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時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平臺的義務;至於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的範圍,授權財政部公告。

同時,草案也增訂營業人未依時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1500元以上、1萬5000以下罰鍰,且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