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3男大生應徵籃球助理 3年後驚知淪爲無卡分期被害人

/鄒男盜用3男大生個資,向通訊行代買iPhone手機,辦無卡分期付款,騙走3支單價5萬多元手機及介紹費3000元。一審及二審認定鄒犯3次僞造有價證券罪行,每罪行各判1年7月,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沈姓等3男大生2019年間應徵籃球助理,個資遭鄒男盜用,向通訊行佯稱介紹3人買iPhone手機,代辦無卡分期付款,騙走3支單價5萬多元手機及介紹費3000元。3年後,沈男購物辦貸款,驚知竟有分期滯納金未繳,且2名室友也受害,報警處理。一審及二審認定鄒犯3次僞造有價證券罪行,每罪行各判1年7月,可上訴。

檢警追查,鄒爲從通訊行黃姓老闆賺仲介購買手機佣金,2019年3月間翻拍周姓友人手機所存儲的沈、張及林姓大學生的身分證、學生證等證件照,3度向黃佯稱他獲授權申購手機,黃委請鄒將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提供沈等填寫。

鄒擅自在約定書填寫沈等3人資料及簽名,僞籤本票供擔保,連同證件影本交給黃申辦iPhone XS MAX 256G手機分期付款,經核貸總額5萬8968元,分24期繳納,每期繳交2457元。黃獲撥款,即將3支iPhone手機及介紹費3000元交給鄒。

事隔3年後,沈2022年4月14日在網路購買筆電,要申請分期付款,貸款公司發現他有分期買手機的未繳滯納金記錄,沈察覺有異報警,沒想到,他與2名室友都被當成無卡分期人頭。

沈說,「籃球教練」周男曾徵求他當助理,1天教2小時給薪1400至1000元,拿走他的身分證及學生證去拍照,他還邀當時室友張及林男一起去。鄒到案坦稱拿到3支手機及介紹費3000元,1支手機留用、2支已賣出。

一審以鄒犯僞造私文書罪、僞造有價證券罪、詐欺取財等罪,從一重論以僞造有價證券罪處斷,該罪犯行最低刑期爲3年。法官審酌所僞造本票面額不大,惡性、危害與大量僞造有價證券販賣及詐欺不同,並已與被害人和解,依規定酌減其刑,認定鄒犯3次僞造有價證券罪行,每次罪行各判1年7月。

鄒不服上訴,翻供否認犯行,辯稱是幫周頂罪。臺中高分院法官以通訊行老闆證稱,被害人沈是鄒與周介紹,手機被周拿走;張及林是鄒介紹,交易資訊是鄒給的,手機也由鄒拿走,認定鄒與周爲「共同正犯」,撤銷原判決,依3次共同犯僞造有價證券罪行,每罪行仍各判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