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36分鐘狂譙17次 OL玻璃心提告法官打臉:自己討罵

女子主管罵「臭俗仔」、「他X的」等粗語,但法官認爲主管非無端罵人,判她敗訴。(示意圖/Shutterstock提供)

高雄一名公司主管2018年9月與屬下小芳化名)起爭執,她在36分鐘內辱罵小芳多達17次,內容包含「臭俗仔」、「他X的」等粗語,遭小芳告法院;主管表示,因爲小芳平時工作表現不佳,常在實驗流程上擅作主張,造成公司多次召開品管會議,她動怒之下才罵人;法院認爲,當時公司內沒有其他人,不構成公然侮辱,且主管非無端謾罵,最終判小芳敗訴。

判決書指出,小芳與主管在2018年9月間在工作上發生不愉快,她遭主管在公司實驗室內飆罵粗話,包括「他X的」、「臭俗仔」、「幹妳X」等內容,她不堪被公然侮辱,一狀告上法院。不過該主管說,平時公司實驗都會上鎖,有門禁管制,當天室內只有她小芳,而她當天發怒全是因爲小芳對屢次在實驗室工作流程上自作主張品管部主管對此曾多次召開會議確認規範

該主管在法庭上說,當天小芳屢次在她忙碌時頻頻發問,她纔會針對工作上的事情對方溝通,「我並不是針對她,是要表達對她的行爲感到憤怒,是情緒性發言,並非惡意侮辱」。法院一審判主管無罪,二審時法院認爲,主管當天36分鐘內雖然辱罵小芳多達17次,但是當時實驗室沒有人,不構成「公然」侮辱。

此外,法官表示,小芳已經不是公司新人,小芳也承認看錯會議紀錄而招來主管斥責的事實,可見該主管並非無端謾罵,而是出於不滿對方工作效率、工作態度所做出的發泄,因此駁回上訴,判主管無罪、小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