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修正三讀 林右昌:租賃契約不得作查稅依據、擴大照顧育兒家庭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明定公益出租人租賃契約資料不得作爲租賃所得、房屋稅及地價稅查覈依據,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藉此鼓勵屋主成爲公益出租人,以照顧更多弱勢族羣。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明定公益出租人租賃契約資料不得作爲租賃所得、房屋稅及地價稅查覈依據,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藉此鼓勵屋主成爲公益出租人,以照顧更多弱勢族羣。

同時爲減輕育兒家庭租屋負擔,放寬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從原本須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調整成2名,擴大政府扶持範圍,以實際行動保障育兒家庭居住權益。

此外,因應實務情形,這次修法也增訂房東將住宅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再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房客,也可認定爲公益出租態樣,可享有每屋每月最高1萬5,000元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以及房屋稅與地價稅比照自住稅率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