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從輪胎反傾銷稅調查案 淺談美國雙反稅

去年底美國商務部對自我國進口輪胎反傾銷稅調查案作成傾銷之肯定初裁。圖/本報資料照片

2020年12月30日因美國商務部(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DOC)對自我國進口之乘用車及輕型貨車輪胎反傾銷稅調查案作成傾銷之肯定初步裁定(下稱肯定初裁),肯定初裁的反傾銷稅率分別爲南港輪胎:98.4%、正新橡膠:52.4%及其他:88.8%。新聞標題斗大寫下「美輪胎雙反調查初判出爐」,並在國內引起輿論譁然。

首先,所稱雙反稅實爲平衡稅(即反補貼稅)及反傾銷稅的合稱,就其內容可參「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七節(Title VII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第701條至第783條之規定。本文切割爲二部分扼要說明:

一、平衡稅與反傾銷稅之二階段調查程序與裁定

依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之規定,美國就平衡稅與反傾銷稅之調查採取雙元制,即補貼或傾銷事實之有無由美國商務部(下稱DOC)調查認定,至於實質損害要件則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下稱ITC)調查認定,並分爲兩個階段,各階段短約3個月、長約6個月。

第一階段(初步調查與裁定):DOC如依其資料認應展開雙反稅調查程序,則應通知ITC。雙元制的運作下,由DOC進行補貼或傾銷事實有無之初步調查,ITC則進行實質損害之初步調查。如ITC公佈實質損害之肯定初裁,DOC也將依法做出初裁。惟無論DOC就補貼或傾銷事實作成肯定初裁或否定初裁,均會進入第二階段。

第二階段(最終調查與裁定):第二階段中,DOC會繼續進行補貼或傾銷事實有無之調查,而ITC也會繼續進行實質損害之調查。如DOC公佈補貼或傾銷事實之肯定最終裁定(下稱肯定終裁),而ITC也公佈實質損害之肯定終裁,DOC始做成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之決定。

而正如文初所述,DOC去年12月30日系作成肯定初裁,也就是第一階段的結束,第二階段的開始,DOC預定於今年(2021年)5月13日公告本案補貼或傾銷事實之終裁;ITC則預定於今年6月28日公告實質損害之終裁,此可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官方網站公告。倘DOC及ITC均作成肯定終裁,DOC始能發出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之課徵命令;如任一終裁爲否定,則不予課徵。

二、DOC之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及ITC之裁定權限

自美國於2015年6月通過2015年貿易優惠延長法案後,其第五部分—美國貿易執法有效性法(American Trade Enforcement Effectiveness Act)針對美國1930年關稅法進行修正,修正條數雖不多,卻是針對DOC之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及ITC之裁定權限等的重大修正。

該次修正不僅放寬DOC於受調查廠商不配合時得依可得不利事實決定課徵稅率之合理性限制,意即DOC可透過已知事實推定沒那麼合理的課徵稅率;更明確要求ITC不得僅因美國境內產業有獲利或營運改善(即所謂表面改善原因)即做成否定實質損害之裁定。換言之,現行美國1930年關稅法已降低DOC之說明義務與舉證責任,並限縮ITC做成無實質損害裁定之權限。

綜上所述,或因DOC說明義務與舉證責任於廠商不配合調查時被降低,且ITC之否定權限被限縮,進而有提高DOC與ITC之最終裁定不利我國之可能性。然而,雙反稅仍不得無憑無據地展開調查程序並作成裁定,因此我國輪胎出口業最終是否會被課徵高額反傾銷稅,需端視是否確因有傾銷事實致美國輪胎產業的實質損害,且尚待前述兩機關最終裁定是否均爲肯定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