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開徵富人稅好嗎?

有鑑於貧富差距持續的惡化,在臺灣也一直有開徵富人稅的呼聲。路透

日前在瑞士.達沃斯(Davos, Switzerland)召開的2024「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有一封來自世界20個國家、共計268名超級富豪們共同聯署的公開信,呼籲各國領袖,對超級富豪們課稅。在美國,根據非營利組織「州稅收聯盟」(State Revenue Alliance)的統計,2024年至少有10個州,打算嘗試徵收富人稅。而在臺灣,剛結束的總統大選,也有候選人提出開徵富人稅的主張。

有關富人稅的討論,首先應該釐清的是—富人稅—這個名詞。「人」是租稅負擔的主體,富人稅的說法,有如將富人視爲應課徵租稅之事物,例如所得或財貨;把富人當成租稅的客體,有「物化」人格的疑慮,未盡允當。

一般朗朗上口的富人稅,可分爲兩大類型,分別以「所得」或以「淨財富」爲課徵標的。以所得爲課徵標的者,通常針對極高的所得,適用特別稅率、加重課稅;例如,法國曾於2013、2014兩年,對年所得超過100萬歐元的富人課徵75% 富人稅;我國也曾經於2015至2017的三年間,對於高於1000萬元新臺幣的綜合所得淨額,課徵45% 稅率。

然而,對於富人稅的討論,更多的焦點是在「財富稅」(wealth tax)。個人之淨財富爲其所有資產,包括動產、不動產與資本,減去負債後的淨價值。典型的財富稅,對於財富淨值超過一定門檻者,按既定稅率,每年課徵。例如,瑞士各「州」(cantons)政府,對於居民財富淨值所課徵的稅負。

雖然各方對於財富稅有諸多討論,但實際施行的國家並不多見,而且在減少中。1990年有12個國家課徵淨財富稅,而今只剩下三個國家;除剛剛提到過的瑞士之外,尚有挪威與西班牙兩個國家。

何以財富稅如此罕見?主要可以從以下四個層面來談。首先,對於財富淨值高於一定門檻的個人,政府得以「直接」取走其財富的一部分,可能有違各國憲法對於人民財產權的保障。此一違憲的疑慮,從現任法國總統馬克宏(Emmanuel Macron):「75% 的稅,是沒有太陽的古巴!」(La taxe à 75%, c'est Cuba sans le soleil!)的這句評論,可見一斑。

其次,財富攸關資本的形成與生產;對於財富全面課稅,將會造成經濟體系過大的傷害。舉例來說,若持有資產的報酬率爲3%,對資產課徵稅率3% 的財富稅,相當於課徵稅率100% 的所得稅;等同是完全抹煞了賺取所得、儲蓄或創業的誘因!

第三,資產種類繁多,淨財富價值計算不易;財富稅的稽徵成本過高。例如,私藏的張大千潑墨、汝窯瓷器、NFT藝術品……應如何評價?又例如,長期持有並未交易的土地與房屋等不動產、未上市櫃公司股權、無形資產……市場價值爲何?實際稅制設計,對於財富的課稅範圍,一定必須排除許多難以或根本無法估價的資產。

第四,財富稅會造成嚴重的租稅規避與逃漏,恐造成更大的不公與不義。富人的會計師與律師們,想必會建議富人,透過舉債持有被排除在課稅範圍的免稅資產,或將資產移至稅捐稽徵機關無法取得資訊的國外地區、將負債留在國內等租稅規畫的手段,可以很容易地降低課稅淨資產價值。

有鑑於貧富差距持續的惡化,在臺灣也一直有開徵富人稅的呼聲;但解決分配不均問題,要避免過於激進、甚至是「懲罰富人」(whack-the-rich)的思維。考量世界各國財富稅經驗以及本文上述四點的考慮,對於富人的加重課稅,實不宜採淨財富稅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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