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小客車 五情況不得抵稅

九人座以下小客車被視爲自用五型態

爲防杜部分企業的用車「假租賃、真自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九人座以下小客車,如果涉及五種情況,將視爲自用型態,無法扣抵營業稅額。

一是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二是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的價格購買。

三是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的3/4;四是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五是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的風險與報酬。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屬於消費稅,以境內最終買受人(也就是最下游消費者)負擔。企業在計算營業稅額時,若公司在進貨時爲最終買受人,則需承擔營業稅;但公司若轉賣貨品給下游廠商或消費者,可採「進銷互抵」,在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再就互抵後的餘額報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有使用車輛需求時,以購買方式取得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的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其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若以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則須進一步判斷租賃合約所訂條款內容及經濟實質,是否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

舉例來說,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新臺幣4萬元向乙租賃公司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一輛,租賃期間爲三年,租期屆滿後無條件移轉給甲公司所有,前揭交易實質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甲公司每個月所支付的進項稅額2,000元依規定不得扣抵稅額。

高雄國稅局補充說明,若營業人承租不屬於上述情形的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貨物或勞務,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即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也提醒,營業人如有申報扣抵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的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租金進項憑證,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