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繳租遭斷電 房客偷光電器

臺南市北區柯姓房客因房租遲繳1天,套房竟遭租屋公司斷電,要求覆電還需加付1000元,他一怒之下選擇退租,但又需賠償8000元押金,心有不甘,搬走時順手將屋內電器偷光,反遭屋主提告竊盜柯某到案應訊大吐苦水說,屋主實在太人情味,纔會下手行竊。

31歲的柯姓男子(有傷害、妨害自由、毒品前科),今年4月時與陳姓友人共同承租西門路3段的一處套房,由於需先支付1個月8000元房租及2個月房租的押金,一時付不出2萬餘元,於是開1張本票給租屋公司墊付。

6月中旬,繳交房租的日期已到,柯男並未即時繳納,沒想到當天晚上房間立刻被斷電,讓他錯愕不已。經打電話要求房東覆電,卻被告知還需加收1000元,滿腔不滿情緒爆發,索性要求退租。

由於雙方租約尚未到期,柯男退租需賠2個月房租的押金,租屋公司拿着本票要求兌現,他只好四處向朋友籌錢繳納押金,纔拿回本票。

租屋公司限柯男在6月25日搬離租屋,但他搬家時心有不甘,認爲房東太不通人情,索性順手將房內液晶電視冰箱等電器一併搬走離去。

房東整理房間時,察覺房內電器被偷光光,立刻報警處理。警方循線通知柯男到案,對方表示,不甘受到房東不近人情的對待,1天沒繳錢就斷電,纔會偷走電器設備「以示懲罰」。

房東委請的租屋公司王姓專員提出房屋租約證明,雙方簽約時有載明租屋條件,斷電也是合約條文之一,公司是依照合約條文進行。全案偵訊後,依竊盜罪嫌送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