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討新蘆線工程款 北市府敗訴定讞

臺北政府支出1337億多元興建捷運蘆線,認爲其中自償經費工程款利息共116億餘元,應由交通部新北市政府負擔,打行政訴訟追討。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依財務計劃內容,自償性財源貸款本金,應由營運單位市府負最後清償責任,判決北市府敗訴確定。

北市府主張,依行政院1998年7月核定的「臺北都會區大衆捷運系統新莊線及蘆洲支線走廊建設計劃」財務計劃,部分工程款加計利息共116億多元,本應由臺灣省政府負擔,卻由北市府代墊支付。

精省後,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這筆錢該由交通部負責,或由捷運新蘆線行經區域的新北市政府承擔,因此提起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行政訴訟,控告兩機關催討工程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6月判北市府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爲,依捷運新蘆線建設計劃的財務計劃,已清楚寫明自償性財源,省市政府是「暫代」辦理貸款;貸款本金應在完工後、營運時,由營運單位償還,即可明瞭捷運新蘆線的自償性建設經費,應由營運單位臺北市政府負最終清償責任。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省、市政府僅在捷運路線完工及開始營運前,還沒有營運收入的階段,代營運單位籌措自償性財源,以供興建需要。捷運新蘆線的自償性建設經費,不是由省、市政府負責清償,也沒有各自分擔一定比例償還責任問題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

新北市政府捷運局副局長李政安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新蘆線建設經費新北迄今已支付123.61億元,其中自償性經費52.17億元,非自償性經費71.44億元,相關預算均依財務計劃規定按時支付,無積欠臺北市政府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