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火燒車遼寧陸客團26死 遊覽車公司判賠474萬

國道火燒遊覽車造成26死慘劇,其中一陸客家屬提告求償,法院判遊覽車公司得賠474萬。(圖/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發生在桃園遼寧客團搭乘遊覽車起火,造成26死慘劇案,由於縱火自焚的司機蘇明成已死亡,因此桃園地檢署以不起訴處分。不過民事賠償部分,26名死者中,73歲大陸籍曾姓婦人的家屬並未同意和解,曾婦丈夫子女向臺北地方法院提告,法官判決蘇明成所屬的「玫瑰通運公司」應賠償47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2016年7月,蘇明成駕駛遊覽車行經國道2號往機場方向時,遊覽車突然起火。由於火勢猛烈延燒快速,密閉車體內根本沒人逃得出,造成包括臺籍導遊、陸客團成員在內共26人全葬生火窟。

檢方偵辦追查發現,蘇明成在案發前,因不滿導遊對陸客的稱呼過於卑微,酒後與導遊發生口角衝突,並且因動手推擠導遊,遭到停團扣薪處分,也因此挨告,遭判拘役。

而當時也傳出,蘇明成在2013年10月,被控性侵一名女導遊。檢方研判,接連的爭議官司,是導致蘇明成預謀採取在遊覽車上「玉石俱焚」如此激烈手段主因

▲遊覽車公司認爲,司機在車上自焚是個人行爲,公司無法預料。(圖/資料照/記者柳名耕攝)

至於玫瑰石通運公司現已更名爲「大新北通運」,曾婦的家屬認爲,該公司必須付連帶責任,因此委由律師遞狀要求賠償3000萬元精神撫慰金,以及126萬6694元喪葬費用。

不過通運公司認爲,因司機與導遊起爭執,加上其不滿先前因性案件、傷害案件遭判刑,纔會預謀利用跑車時,以汽油縱火意圖自焚,沒想到牽連車上乘客,此過程皆爲個人行爲,公司無法預知,且索賠金額過高,必須扣除已領的200萬元保險金

法院認爲,通運公司確實得付連帶責任,喪葬費應維34萬7249元,精神賠償費扣除保險金,實際應爲440萬元,總計47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