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死2】下班回Line算加班?老闆說「這話」就能規避

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下班時間Line叮咚響不同,員工主管Line訊息是否構成加班呢?昨(19)日在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律師葉建廷表示,「只要老闆在『非工作時間』,交辦在『非工作時間』完成的事情,基本上都叫做『加班』!」

葉建廷律師指出,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都屬於休息時間,勞工不受僱主指揮監督。但如果僱主在下班時間,透過通訊軟體要員工半小時以內回覆,員工也花了半小時查資料回主管,這段半小時的時間就算是加班。

然而,葉建廷觀察到,有些老闆會爲了規避法律爭議,會在Line強調「這個工作不用現在做,但你要週一早上傳給我。」但員工在上班時間,實際上沒這麼多的時間能預備。

▲▼ 葉建廷律師。(圖/行動法庭提供,以下亦同)

是否責任制?不是老闆說了算!

不少人以爲自己的工作是責任制,下班時間都在工作。但「其實《勞基法》沒有『責任制』這三個字,」葉建廷律師指出,「並不是所有的工作都責任制」,你的工作是否爲責任制,要看是否是《勞基法》84-1條所規範行業,並經過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例如保全業、航空公司機組員、托育員等,纔算是「責任制」,絕非「公司老闆說了算!」「更不要說,有些慣老闆是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

葉律師進一步解釋,《勞基法》在84-1條,針對監督、管理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或其他特殊性工作,才允許不受勞基法對工時的規範。「但不受規範,不代表僱主可以對工時毫無限制的約定!」

依據《勞基法》84-1條,勞資雙方必須用「書面」另行約定工時,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而針對核備的效力,大法官曾做出釋字第762號解釋,指出勞資雙方的書面合意,必須跟主管機關核備,才發生效力。換言之,勞資雙方不能只是籤書面契約,還必須核備。因爲勞工只能選擇籤或不籤,所以在法制設計上,會要求要送主管機關核備。

在主管機關部分,臺北市有針對《勞基法》84-1條發佈相關規範,就不同行業規範不同的工時上限。因此,勞資雙方如果只有書面約定工時,卻未送主管機關核備,工時約定就不發生效力。「一定要送主管機關核備,纔會發生效力!」葉建廷律師強調。

儘管工時有送主管機關核備,但根據統計,保全業是過勞死最高的行業,「工時都已經超過約定上限!」

因「不配合加班」被炒 律師:違法解僱

「老闆可以任意要求勞工加班嗎?」資深司法記者、節目主持人蘇位榮問道。

葉建廷律師迴應,僱主不能任意要求員工加班。《勞基法》32條規定,若僱主要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必須取得「公會」同意,若沒有工作,則需經過「勞資會議」同意。而若僱主要個別勞工加班,則要取得個別勞工的同意。只有在很例外的情況,纔可以在不經勞工同意,要求勞工加班,例如發生天災事變突發狀況,僱主有權停止勞工休假,要求勞工回來上班,「但那是很極端例子,一般情形不會有。」

當老闆每次要求勞工加班,勞工都拒絕,若老闆以「拒絕加班」作爲解僱事由,就構成違法解僱。僱主若要解僱勞工,必須具備《勞基法》11條和12條所定的法定解僱事由。

葉建廷律師解釋,雖然《勞基法》11條明定「不能勝任」工作,可作爲解僱事由,但「不願意配合交辦(工作)不代表不能勝任。」因此僱主不能以不配合加班作爲解僱事由,否則就構成「違法解僱」。

2020勞動新制:告老闆走《勞動事件法》省兩萬

當勞資關係破裂,後續法律爭議當如何處理,葉建廷律師指出,勞工可以跟勞動主管機關申訴進行調解,或適用今年1月1日新施行的《勞動事件法》,依據《勞動事件法》的程序,到法院聲請調解,優點是若調解不成,未來審理時也會是同一個法官處理,法官能比較掌握案情。如此一來,勞工被違法解僱,求助無門的情形能減少。

葉建廷律師回憶道,過去打勞動訴訟相當耗時,以前勞動訴訟,光是一審程序,平均耗費一年四個月,代表有些案子會拖更久。但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勞資爭議調解三次若不成立,進入法院原則上一庭結束,可是複雜的案子可能會更久。

另外,若有勞工擔心打官司花錢又花時間,葉建廷律師指出,在《勞動事件法》已經對勞工做出「很優渥的待遇」。

假設有一位月薪五萬的勞工被違法解僱,在一審時要繳多少裁判費?在修法前,這位原告原本要先繳三萬多元,但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後,他只要繳一萬多元的裁判費。若這位勞工沒有錢,甚至還可以申請訴訟救助或法律扶助,國家會幫忙請律師打訴訟。

「若勞工權益有受損,自己的權益要自己維護。」葉建廷律師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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