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寶公司出售股份適法爭議 律師:主管機關有責出面釋疑

律師曾宿明表示,證交法第36條之1,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子辦法,包括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爲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爲作出規範,並且有相關問答集可供上市櫃公司查詢,而金寶公司出售羣創股份適法性爭議,金寶公司及外界各執一詞已長達一個半月,對相關行爲是否違法各自表述,其實已經造成上市櫃公司適用法規上之重大疑慮,更有損害廣大股東權益之虞! 主管機關就此不宜態度曖昧不明,爲了健全公開發行公司的公司治理,此案不應視爲特殊個案,主管機關應儘速說明金寶公司出售羣創股份適法性,讓其他有類似財務業務行爲之上市櫃公司能有所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