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逸民/司法課責不能獨漏律師 《律師法》修正之急

臺灣於8月舉行聯合國貪腐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國際審查委員針對我國落實反貪腐相關重要議題提出臺灣反貪腐改革意見。(圖/翻攝自廉政署)

有位年輕律師受僱數年後,決定自己開設事務所前輩建議執業要多交際纔有案源,於是他就開始繁忙的夜生活。半年後某天,前輩找他去酒店應酬,踏入包廂看到鶯鶯燕燕圍繞坐在當中的某人,大家介紹這位是「張老師」。喝酒唱歌到了半夜,年輕律師因爲明天一早還要到地檢署開庭,就跟大家告辭。這位「張老師」還笑着揶揄他說,年輕人這麼沒體力,不敢跟他們繼續喝到茫。

隔天早上,年輕律師踏入偵查庭,竟然發現坐在上面的檢察官就是昨天晚上的「張老師」。開庭時,檢察官神情泰然自若,但年輕律師內心卻是天人交戰。開庭後,年輕律師想清楚自己念法律不是爲了賺黑心錢,決心不再涉足聲色場合。幾年後,「張老師」受賄貪污入獄,跟他過從甚密的律師們,人人自危。年輕律師有感而發,跟筆者分享這段經歷,才知道他毅然投入司法改革的緣由。

這位律師通過良心的考驗,但不是每位律師都能拒絕魔鬼的誘惑。因爲,法官、檢察官貪污受賄必須透過「白手套」的掩護,才能逃避政風調查單位的監控。執業律師若有內線庇廕,自然戰無不勝,客戶盈門。這種共生關係,導致律師最常成爲「白手套」,擔任司法貪腐的掮客。有鑑於此,「司法課責」的國際規範,也將確保律師執業的廉正,列爲國際法上不可缺漏的國家義務

2018年10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歷經4年審理,判決史上最貪檢察官陳玉珍有期徒刑12年,合議庭並痛批其「踐踏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不法的形象,更出賣國家檢察權最深層的核心價值」。陳玉珍固然罪有應得,檢察界也應引以爲恥,但同樣該注意的是,同案被告郭學廉律師,卻只被判決6個月有期徒刑,令人不解。

根據監察院的彈劾文,陳玉珍與郭學廉共同任職於板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於2000年3月至2006年6月期間,由陳玉珍將收受之賄款分散存入兩人及他們的母親、子女、姐妹之人頭帳戶內,再利用人頭名義購買法拍屋再轉售洗錢。2008年,郭學廉自願退休轉任律師,陳玉珍利用自己姐姐當人頭,以賄款購買臺北市桂林路房屋給郭學廉開設律師事務所,兩人勾結之深,明如觀火

惟目前法院卻認爲欠缺足夠的證據證明郭學廉共同收賄,僅認定在陳玉珍被羈押後第3天,郭學廉以跌停板價格賣出自己和母親與妹妹名下所有股票,再從各個帳戶中提領逾2642萬元現金另外存放,避免犯罪所得被檢察官扣押的脫產行爲,構成《洗錢防制法》的犯罪。而且,根據行爲時《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規定,郭學廉犯罪行爲情節本得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一、二審法院都從輕發落,判決6個月有期徒刑,令人匪夷所思。再者,如果本案三審確定,那麼郭學廉還不符合《律師法》第4條第1款「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不得再繼續充任律師的要件。抑且,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亦無法依該款將郭學廉除名,參照過去律師公會處理類似案件的紀錄,像郭學廉這樣的不適任律師,可能非常難以淘汰。

例如也是檢察官轉任律師的楊明山,第一次因背信罪經臺中高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84號判刑6個月確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只決定懲戒停止執行職務1年。第二次,他又因僞造文書罪經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1239號判刑6個月確定,該委員會還是隻懲戒停止執行職務1年6個月。直到第三次,他屢犯不改,再因詐欺罪經臺中高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13號判刑1年2個月後,該委員會纔將其除名。律師懲戒委員會這樣一而再再而三地包庇容忍不適任律師,「司法課責」在律師廉正這個環節上,顯然發生嚴重的漏洞。

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在其出版的「反貪腐公約技術指南」明確指出,反貪腐公約第11條加強廉正的措施,包括「律師公會有義務制定有效方法,懲處參與司法人員貪腐行爲的成員,取消有關人員的律師資格」,然而,廉政署在反貪腐公約監督對象中,卻獨漏律師。建議廉政署應將律師列入「反貪腐公約落實情形評估檢核表」與後續「反貪腐國家報告」的監督對象,以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

近期,司法院爲整頓法官風紀,強力執行「清明專案」;法務部也不遑多讓,進行長期跟監政商關係複雜的檢察官。相對官方的積極,全國律師公會及各地方公會似全無作爲,失能失格的律師自律機制,已經成爲社會各界要求改革的對象。當前要務是,法務部應將延宕多年的《律師法》草案,催促行政院儘速送交立法院審議,以迴應民間要求律師改革的強大聲浪。唯有參酌上揭反貪腐公約的規範,加快通過能夠有效確保律師的專業、獨立且廉正的《律師法》,建構完整的「司法課責」機制,有效斬斷審、檢、辯貪瀆的「共生鏈」,作到弊絕風清,臺灣司法才能贏得人民的信賴。

▲被稱爲「史上第一女貪檢」的前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涉嫌長期收賄包庇賭博性電玩業者,不法金額超過新臺幣2,300萬。(影片轉載自youtube 法操FOLLAW/已獲法操FOLLAW授權,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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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逸民,司法改革運動者,現爲東吳大學人權碩士學程研究生。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