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法》三讀 烏賊車可撤牌照、高污染汽機車有禁區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老舊汽機機車小心了!立法院25日晚間三讀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規定出廠10年以上老舊車輛加嚴排放標準,對於未進行汽機車排氣檢驗者,最重將會註銷牌照。同時,新法也鼓勵企業透過收購老舊車輛的方式來交換工廠排放量,可加速老車汰換,對民衆及企業來說是雙贏

▲立法院三讀《空污法》。(圖/記者翁嫆琄攝)

臺灣空污嚴重,立法院三讀通過《空污法》修法案,針對移動污染源環保署得針對10年以上的交通工具加嚴排放標準,若超過應檢驗日半年仍未實施定期檢驗,處1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對於未進行汽機車排氣檢驗者,最重將會註銷牌照。

而各級主管機關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空氣品質維護區可禁止或限制特定汽車進入。行政院指出,例如1999年6月前出廠的柴油車及二行程機車,將禁止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或限制其進入時段,以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維護特定空氣品質維護區內空氣品質,違者可處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此案通過後,首當其衝將是103萬輛仍在使用的二行程機車車主及7.6萬輛的一、二期柴油大貨車

高雄市府環保局即說明,《空污法》三讀後,將正式公告澄清湖風景區、高雄港,及中區南區仁武岡山等4座焚化廠區爲空氣品質維護區,在這6區內禁止高污染柴油車及二行程機車進入,屆時會在廠區及園區出入口設置牌照自動辨識系統,並加強攔檢。

法案第9條指出,固定污染源供抵換污染物增量、第四項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抵換之排放量,應自下列來源取得,並以較低之比例抵換: 一、固定污染源依規定保留之實際削減量差額。 二、交易或拍賣取得之排放量。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量。環保署盼鼓勵企業透過收購老舊車輛的方式取得排放量,加速老車的汰換,並在施行10年後將停止適用的落日條款

另外,「防隱匿條款」指出,公私場所的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至遲於一小時通報縣市主管機關,也提高罰鍰上限至若未採取應變措施而致人於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最高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最高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千萬元以下罰金。

▲工廠排放廢氣罰則加重。(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至於環保署實施空污總量管制措施是否需「會同經濟部的「霸王條款」,民進黨團最後退讓,不再堅持要「會同」,三讀條文改成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覈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經濟部報請行政院分期分區覈定公告實施之,但仍遭國民黨團批評,要報行政院的話,環保署仍無主導權,根本是打假球

雖然在野黨不滿行政院竟容許電廠可以因應緊急事項,不受《空污法》空污排放量的限定,認爲反而是把空污天花板打開,但綠營版本在人數優勢下仍順利通過。條文指出,爲配合民國114年燃氣佔總能源消耗50%、燃煤佔30%、綠能佔20%的能源政策,電業爲執行緊急防制措施,或配合降低燃煤發電,經審覈許可,排放量不受許可證登載限制的規定,自實施日起至114年12月21日止。

不過,第53條的罰則文字部份,原本初審版本文字明定,固定污染源的工廠若排放有害空氣超過限值1000倍,將處3年以下刑責;重大情節將處5年以下刑期,併科罰金最高1500萬元。經過民進黨團及環保署修改,拿掉「1000倍」的文字,改成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違反第20條第2項所定標準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生命、身體健康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以上1500萬以下罰金。

同時,法案也提高對違規法人、自然人加重罰則,可處法人或自然人罰金至10倍,同時擴大應處罰金範圍。

▼老舊車輛排放標準將加嚴。(資料照/環保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