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打官司更有保障 司法院推勞動事件法草案

法院秘書長太郎說明勞動事件草案初稿。(圖/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爲了保障勞工訴訟權益,並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司法院22日推出《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包含專業審理、擴大勞動事件的範圍、勞動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迅速的程序、強化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以及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等七大特點,更加保障勞工權益。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勞工比起老闆,更顯得是經濟上的弱勢;但打官司對勞工來講,更經常會影響到其生計性命,因此保障勞工訴訟上的權益,刻不容緩。而這次司法院推出的草案初稿,對於勞工權益保障來說是嶄新的一面,期待能在目前勞資糾紛的解決上,提供更多助力

司法院民事廳長邱瑞祥,解釋本草案初稿全文共53條。重要內容包括:

一、專業的審理:各級法院設置勞動法庭專股優先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擔任勞動法庭法官,迅速進行勞動事件之審理。

二、擴大勞動事件的範圍:將與勞動事件相關之民事爭議,包括工會與其會員或會員間因工會相關規範所生爭議,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因建教合作相關規範所生爭議,及因勞動關係所生侵權行爲爭議等,均納入勞動事件範圍。

三、勞動調解委員會的組成:參考日本法制,以勞動法庭法官1人與具有勞資事務、學識、經驗的調解委員2人共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使當事人經由三次期日內之程序進行,對於爭議事實法律關係有所瞭解,於此基礎上促成兩造解決紛爭之合意,提升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功能,並酌採仲裁原則,以擴大勞動調解弭平紛爭之成效。

四、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包括調整勞動事件之管轄法院,規定勞工得於勞務提供地法院起訴;減徵或暫免徵收勞工起訴、上訴及聲請強制執行裁判費、執行費;合理減輕勞工舉證責任,規定僱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等。

五、迅速的程序:明定法院及當事人都負有促進程序迅速進行的義務,法院爲維護當事人間實質公平,應爲相關事項之闡明並得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當事人也應以誠信協力程序之進行,適時提出事實及證據。勞動調解應於三次內終結,勞動訴訟以一次辯論終結爲原則。

六、強化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爲利於爭點集中、提升審判效率及紛爭統一解決,參考德國法制引進團體訴訟之分階段審理模式,使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爲選定之會員起訴者,得於第一審爲訴之追加,請求先行確認選定人與被告間關於請求或法律關係之共通基礎前提要件是否存在;法院於工會爲上述追加時,並得公告曉示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有共同利益之勞工可併案請求。

七、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減輕勞工聲請保全處分的釋明與提供擔保的責任;如法院判決勞工勝訴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而草案初稿出爐後,司法院將徵詢各界意見,下個月再召開委員會研議各界建言,之後就會送司法院院會,俟院會通過,再送請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

▼勞動事件法七大特點。(圖/司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