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舊制 資方落跑勞工難求償

財經中心臺北報導

勞退新制上路多年,但勞委會統計至2007年止仍有3百萬名沿用舊制勞工,勞退舊制提撥不足,「薪資墊償基金」又未將退休金資遣費包含在代償範圍,一旦公司破產倒閉,勞工無法領到退休金,學者擔心,未來10年舊制勞工將陸續屆退,如舊制問題再不趕緊修補,未來勞資關係間將會出現更大的問題。

吳建衡現身苗栗頭份華隆廠,力挺爭取權益的300多位老員工。(圖/臺灣三太子臉書

1996年全臺各地出現多家惡性關廠情事,關廠失業勞工組自救會激烈抗爭,要求政府代位求償」;當時勞委會推出「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企圖弭平紛擾。

部分清償貸款的勞工今年6月間收到政府追繳通知,憤怒的關廠失業勞工近2個多月來,展開各式激烈行動進行抗爭,關廠失業勞工氣的是,當年勞基法退休金舊制有嚴重缺陷,才使得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權益無法受到保障。

勞團主張,政府應修法將資遣費、退休金列爲工資優先受償權,避免勞工替資方工作一輩子,但公司倒閉後,退休金、資遣費都沒了。

立法院10日舉行「勞基法28條修法公聽會」,企圖在勞退舊制的缺陷下,提高「薪資墊償基金」的提撥比例適用範圍,增加對舊制勞工的安全保障。民間提出修法訴求,金管會與勞委會卻不願積極迴應。

►曾於1996年發動抗爭的聯福紡織員工,事隔16年後被催討失業貸款,19日召開記者會,揚言再抗爭。(圖/記者周佩虹攝)

學者則認爲,許多國家都有代位求償制度,勞委會在處理勞僱關係上,應發揮更多功能。

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林良榮表示,1976年日本政府制訂「工資支付確定保護」的法令,將因僱傭關係產生債權轉由國家代位求償。2004年日本政府再次修訂破產法,將公司債權定爲『特殊債權』,一旦有工資積欠等因僱用關係產生的債權,享有優先性,讓勞工債權不會因爲銀行抵押而被剝奪。

林良榮表示,在日本只要資方積欠工資,一旦遭舉發就進入行政制裁、刑事追訴,他建議勞委會應該發揮更多功能,學習日本製度,針對僱主積欠薪資有刑事制裁。

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則舉例德國,在德國假使資方破產,所有資產必須立即做擔保,勞工債權被放在第一優先,「如果資方資產無法支付,政府會從『破產津貼』提撥足額。」假如是屆退勞工,因爲資方平時提撥26%的退休金,即使破產,勞工也不擔心拿不到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