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舉世未見!國民參審如「非驢非馬的混合制」

● 李復甸/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

國民法官是一個響亮的口號,但是我們要堅持一件事,就是必須要求這個制度用於保障被告權利。國民參與審判絕不能成爲惡整被告的工具。目前司法院所熱衷的國民法官,其實就是共產黨的人民公審

馬英九「觀審制」被恥笑 國民參審應運而生

最近蔡英文就職第二任總統,實現司改政見又再度成爲焦點。

民國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當時國際貿易蓬勃發展,認爲諸多商務或新興科技案件牽涉專業,唯恐法院作出外行的判決,提出「專家參審」。

當時在野黨提出許多政治案件,受黨國思想箝制纔是問題所在,主張刑事案件應該由人民參審,從此開啓了國民參與審判的話題

在馬英九時代創造出一個離奇天下的「觀審制」,被各界指責恥笑爲只觀不審。司法院因此又走回參審老路,不敢幹犯違憲的話題,就在文字作假,創造了「國民參與審判」的說法。

潘多拉盒子打開之後,更進一步又有了陪審的建議。

陪審制保持專業 兼顧避免司法專擅

人民接受有素養的專業法官獨立公正審判,是憲法中人民的訴訟權利保障。爲了擔心專業法官濫權或是受到政治干擾,乃有陪審或是參審之設想,作爲被告的保護。

美國的權利法案也就是憲法增修條文的第六條,就是明白賦予被告接受陪審之權。既然是權利,當然被告可以選擇放棄接受陪審,而由專業法官審理

陪審制度時,對於是否成立犯罪事實,由陪審員認定;至於法律的審判還是專業法官的責任。這樣保持了司法的專業,也兼顧避免司法的專擅。

▲ 圖爲臺北地院舉行的國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圖/記者周宸亙攝)

司法院國民參審草案 「非驢非馬的混合制」

司法院主張的立法宗旨,在「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若是這個宗旨是正確的,那麼應該設想參審的該是行政訴訟,案件被告是政府,纔是真正需要國民參與審判,以確保法官不會偏私。但是,司法院所規畫的對象卻是刑事被告,草案是世界上沒見過「非驢非馬的混合制」。

國民參與審判,是非常昂貴而沒有效率的制度。國民法官必須不是法律專業的國民、沒有受到媒體審判污染、沒有特殊歧見、有適當的判斷能力與常識。爲了保護國民法官安全與不受影響,是要考慮集中安排住宿的。我們的草案是不完全的。

國民參審投入時間人力 非常巨大

英美法系用素人陪審來認定事實,決定被告是否犯罪,所以訂立一套嚴格的證據法則大陸法系因爲是職業法官,證據法則寬鬆許多,由法官來認定證據力。

我們若是引進陪審,必須採取訴因主義,更不容許訴訟中變更起訴法條。審判程序中,必須採用英美法系的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前提下,卷證不併送、證據開示、辯護律師蒐證權,都必須因而改變。

一個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需要投入的時間、金錢與人力,是非常可怕的巨大。因此,採用的國家都設法用大量認罪協商來減少案件負荷。認罪協商是最不負責任的司法制度

參審或陪審制背後有全套的訴訟法則必須連結,不是看看司法故事的電影或電視劇,覺得劇情精彩,就可以主張採行國民參審的。

司法院推廣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曾經舉辦模擬案件。參與者在網路上曾評論,爲了讓國民法官瞭解法律專業術語,模擬案件中的「未必故意」與「有認識過失」,從審前程序到審理過程中,都不斷地在上大學一年級《刑法》的課程,不但讓審理程序冗長且「中斷失焦」。評議過程,國民法官更是無法理解,而無從參與意見

「國民參與審判」淪司試驗品

蔡英文在競選時強調,「司改沒有特效藥,我們就是要紮紮實實地去做基本工,一步一腳印,去改善司法的體質」,真是切中時弊的正確意見。

但是執政之後,卻從憲法解釋法庭化、設立大法庭、國民法官,步步險棋

當年司法院在推動觀審制度的時候,法學界就提出應該讓被告有選擇權,但是當時司法院考量如果讓被告有選擇權,將來適用統計的樣本將會非常少。

而且,由南韓實施的經驗顯示,被告選擇使用人民參審制的案例非常少。人民沒有選擇訴訟制度的權利,會是人民基本權利合憲解讀嗎?這種爲了司改業績,而強迫被告接受國民法官是什麼邏輯?開了一個川菜館,就要強迫顧客吃辣?

司法院一直以來都把「國民參與審判」當作司法改革的試驗品。司法是社會公義與人民權利之所繫。上位肉食者拿人民生死禍福做實驗,可曾設想過若有一日自己是被告時,是否願意成爲一隻被公審的「裸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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