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不在符合大衆的期待

吳景欽

桃園地方法院洪仲丘案的第一審判決,十八名被告,除一人判八個月、五人判無罪外,其餘或處五個月、或處以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如此的判決,因與一般民衆的期待有相當大的落差,故有引入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主張。惟引入人民參與審判,是否在使司法判決能符合大衆的期待,實有商榷之餘地

英美陪審制來說,於被告不認罪的場合,就須進入陪審程序,而由平民所選出的十二名陪審員來決定被告有罪、無罪,一旦判決有罪,則由法官另開程序爲量刑。由於陪審團評議,法官不能參與,這是否代表不具法律專業的陪審員,就易趨從民意而爲評決呢?

由於民衆一生擔任陪審員的機會不多,一旦被選任,反而會比法官更加關注案件審理。尤其爲了防止未審先判,任何受污染證據,都在正式審判前被排除,而法官亦會在審判中,不斷曉喻陪審員必須保持客觀、中立,故所謂無罪推定、罪疑惟輕或證據裁判等,於專職法官不過就是個法律名詞,但於陪審員心裡,卻成爲判斷犯罪事實的最高準則。若再加以陪審團對於有罪或無罪,原則上必須採取一致決的情況下,整個評議過程,就得對於證據爲一一檢視與辯論,若至夜晚仍無法達成協議,法官還得將陪審員加以隔離與保護。

凡此因素,不僅使陪審員享有比法官更爲獨立的判斷空間,亦常使其有罪心證標準趨於嚴格化,故欲期待陪審判決能符合大衆期待,往往是會落空的。以美國2011年著名的凱西案爲例,由於此案涉及到年輕辣媽殺害親生幼女,事後又日日狂歡,而在案發後,又盡是狡辯之詞,可以說,該有的戲劇要素皆已具備,而成爲辛普森案後,美國最受矚目的案件。

由於整起案件皆有媒體持續報導,不管是法律圈,還是非法律圈的人,皆可以對此案侃侃而談,也在無形中,將被告塑造成是一位放蕩不羈且滿口謊言的享樂主義者。所以,在此案正式進入陪審程序前,不管哪一家媒體所做的調查,皆有超過八成的民衆,認爲被告該判有罪。依此而論,陪審員既然是由平民所選出,似乎也會在人人皆曰可殺的氣氛下,趨從如此的民意潮流

只是陪審團在經過冗長的討論,並仔細審視證據後發現,檢方所提供的有罪資料,要非屬網路傳聞,即是屬證明力極爲薄弱的腐屍氣味或無任何DNA殘留的膠帶,故基於罪疑惟輕原則,一致認爲被告無罪,而成爲陪審團抵抗輿論壓力並能爲公正審判的典範

所以,關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引入,其目的乃在抑制法官的專斷,並達成精密司法的要求,既非在求處重罪重刑,亦非在符合大衆的期待。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