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剛新婚 香閨被偷拍官司繼續打

林志玲(右)剛新婚,不過與週刊間的官司還沒落幕。(中時資料照)

日前剛在臺南舉辦甜蜜婚禮的林志玲,去年3月22日因壹週刊刊登「言承旭直搗香閨,林志玲秘密愛巢曝光」,林認爲隱私遭到侵犯而怒告壹週刊,並求償1000萬民事賠償,一審判決週刊須賠償林志玲80萬,但週刊方面堅否認侵犯隱私。日前高院二度開庭,據傳林志玲律師提出如壹週刊賠償2百萬,雙方可望談和解,但目前實際狀況尚未明朗

林志玲去年控告壹週刊邱姓編輯吳姓副總編輯、陳姓記者妨害秘密罪。士林地檢署偵結,林住在建物的最高層前方視野透空,直接面對遠方山林,已經利用相當環境設備確保活動隱密性依法提起公訴。

根據一審判決,陳姓記者前年12月底,拍到外貌激似林志玲的女子在關紗門,並未刊登,陳稱有空路過位在林位於文山區政大一街的豪宅,站在對面高畫質4K影像攝影機拍攝屋內情形,去年3月11日,傳出林志玲與言承旭將要去峇里島結婚,他拍到一名貌似言承旭的男子在屋內,並以兩人「愛巢」曝光,但事後證實長髮男是林志玲的經紀人,林提告並求償1000萬。

士林地院民事庭法官認爲,週刊爲了刺激銷售量而刊登照片,顯示寧願冒着法律風險也要藉此牟利,判決週刊須賠償林80萬精神慰撫金,本案經上訴到高院進行審理

邱姓總編主張完全授權吳姓副總編輯處理,並未實際參與報導。吳則說,陳姓記者拍攝後,經過他審覈、決定標題字句。而陳則說,看到網路上說,林在政大附近購買新屋,前年12月拍到「激似」林志玲的女子在關玻璃門,但覺得沒有新聞點,一直沒有刊登,經過3個月,陳多次去拍攝地點,看林是不是在臺灣,直到拍到林志玲的經紀人,與言承旭的新聞扯上關係才刊登。

而週刊辯護人朱孝天林熙蕾遭偷拍爲例,戀情纔會曝光,藝人的隱私遇到公衆利益應該退任,認林主觀上並無隱密性期待。

起訴書指出,林志玲居住在臺北市山區,周圍並非高樓樹林,而是在建築物頂層面向山坡,拍攝距離達數百公尺,購屋的時已經考量「隱密性」,且任何人居有開啓窗簾,讓陽光照入屋內保持明亮,或維持室內空氣流通的需求,陳故意到住處附近,以「守株待兔」方式,竊錄林志玲住處活動,公開他人家中生活,已經涉犯刑法妨害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