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籍女大生命案 檢方痛斥樑嫌三大犯罪事證要求判死

擄殺馬國大生檢方痛斥樑嫌三大犯罪事證要求判死。(中時資料照)

馬來西亞籍24歲鍾姓女大生慘遭兇嫌樑育志殺害,檢方以三大犯罪事實起訴,依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強制性交未遂罪嫌,刑法226條之1之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罪而故意殺人罪嫌及刑法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罪嫌起訴樑嫌;另被告樑嫌案發當時之精神狀況沒有異常,檢方認爲,兇嫌樑育志足認實無矯正之可能及無從認被告尚有施以監獄教化而促其改過遷善之可能,向法院求處被告死刑。

遭殺害的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雙親(中),悲傷帶着愛女骨灰搭機離臺。(中時資料照)

馬國女大生遺體上午火化,雙親悲痛前往殯儀館速最後一程。(中時資料庫)

檢方指出,樑嫌遭起訴求處死刑三大犯罪事情,包括一、樑於今年9月30日20時30分許,在臺南市歸仁區長榮路1段(文化學苑)往東約10公尺處附近,對B女意圖性侵而未遂之事實。二、 樑於今年10月28日晚間8時50分許,在臺南市歸仁區長大路鐵沙崙線高架橋下方,對馬籍鍾姓女大生性侵殺害及強盜犯行。三、樑嫌持強盜鐘女手機及ICASH卡片1張,陸續前往超商消

費,及持手機抵充加油費用,並於發現鍾女死亡後,於10月29日下午3時,將鍾女棄屍在大崗山邊坡之事實。

檢方依樑嫌犯罪事實,認定被告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強制性交未遂罪嫌;涉犯刑法226條之1之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罪而故意殺人罪嫌及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罪嫌。

檢方表示,由於被告案發當時精神狀況沒有異常,不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

理由包含:被告沒有精神病史,也沒有精神疾病的就醫紀錄;且經高雄市凱旋醫院精神鑑定結果可知,被告並無認知功能異常或心智缺陷問題,亦未曾被診斷爲精神障礙疾患。加上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及橋頭地方法院羈押庭時,就案發當時情境與其強制性交殺人等行爲相關之問題均能供述

檢方認定,被告樑嫌所犯符合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參編第6條第2項所謂「最嚴重的犯罪」,(刑法226 條之1之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罪而故意殺人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