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啃小”過度消費“小網紅”

流量意味着收益背景下,各類“小網紅”的吸粉能力不容小覷,有些“小網紅”的粉絲數量達到百萬甚至千萬級別,而且收入可觀。“小網紅”的出現給網絡視頻平臺增添了新的活力,雖然有偶然走紅和人爲走紅的不同,但隨着信息化的發展和視頻行業的滲透,“小網紅”的出現是不可避免的。

去年兩會上,全國政協青聯界別建議儘快出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對未成年人擔任網絡主播作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今年11月13日,國家網信辦發佈了《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提出“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爲自然人的,應當年滿十六週歲。”但現實中,一些成年人爲了“啃小”屢鑽法律空子,以成人親友身份註冊管理賬戶,組織“小網紅”客串主播賺流量。

每個“小網紅”的背後,都有至少一位成年人對“小主播”賬號進行參與和管理。更要警惕的是,其中一些另類“小網紅”已經不再是日常的信息發佈,而是成爲爲了流量和收益的“小主播”,更有甚者已經被家長和親友包裝爲純商業性吸金“主播”。這是過度消費“小網紅”進而導致畸形“啃小”,實屬不該而且隱患無窮。

過度消費“小網紅”,最大的特徵就是“小主播”“小網紅”的親友已經不再是單純欣賞、分享孩子童真之趣和成長之樂,而是利用直播視頻平臺等進行包裝操作和生產,形成一條龍式的“小網紅”生產線,通過經營“小網紅”,進而賺取流量收入。但是,“小網紅”大部分是未成年人,如果早早成爲成年人賺錢工具,那就必然出現“小人大人話”“小戲骨”“故作深沉”“小孩子成人化段子”等現象。過度早熟和長期沉湎於“鏡頭表演”,既不利於兒童身心健康發展,還會助長孩子產生“不勞而獲”等偏見性觀念,不利於培養孩子艱苦奮鬥等美好品質

對於過度消費“小網紅”的“啃小”行爲,我們必須有針對性地進行治理干預。家長必須端正態度,切實負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監護責任正確對待未成年“小網紅”,允許展示法律範圍內的視頻內容,但不可以過度消費 “小網紅”,特別是不能將其作爲賺錢工具。

網絡直播平臺要從嚴把關,科學控制藉助“小網紅”“啃小”畸形。一方面嚴格落實主播准入條件年齡限制,科學監管“小主播”行爲,另一方面嚴格審覈涉及未成年人的網絡直播信息,嚴禁出現超出未成年人接受範圍的內容,嚴禁借“小網紅”牟利“啃小”。

最後,學校要積極發揮教育主導作用,主動與公安、網信等部門家庭進行溝通,科學掌握“小網紅”的相關行爲信息,對可能涉嫌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行爲,及時向有關部門發出預警信息提醒,及時聯手強化溝通聯繫和干預,從源頭上糾正各類畸形的“啃小”現象,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設良好的網絡環境。(許朝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