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暴力討債並限制自由 法官因爲這理由判無罪

橋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爲檢方提出的積極證據不足,判決陳男無罪。可上訴。(中時資料照)

陳姓男子的林姓男友人得知開計程車維生的司機阿強(化名)積欠陳男金錢,因此林男與陳男涉嫌密謀向阿強討債,由其他人動手,不僅毆打阿強還限制其自由。阿強脫困後告陳男妨害自由,橋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爲檢方提出的積極證據不足,判決陳男無罪。可上訴。

根據判決,林姓友人與另兩名姓名不詳的A男與B男爲了討債,於2022年6月9日先糾衆找阿強,還作勢要打人,令阿強生畏懼,因此乘坐B男駕駛的汽車前往他處和陳男商討還錢事宜。

之後B男駕駛的汽車來到陳男所在的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二路某處,陳男上了B男駕駛的汽車要求阿強還債。其間,A男還徒手毆打阿強的脖子,導致其後腦、前頸及前胸鈍挫傷。

在陳男下車後,這羣人還開車載阿強在路上繞行,由阿強撥打電話給女兒陳女幫忙籌錢。陳女察覺有異,要求林男等人將阿強帶到大社區一家咖啡店商議債務,陳女並同時報警。林男等人之後再到三民區載陳男前往咖啡店。

這夥人相當警覺,之後安排陳男轉乘阿強駕駛的汽車到咖啡店,雖然警方到一處超商空地埋伏但只看到陳男與阿強。阿強不甘受辱報警,警方訊後,認爲陳男涉犯刑法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嫌移送橋頭地檢署並起訴。

陳男對此坦承確實有與阿強到三民區九如二路某處商討帳務還款事宜,但這是阿強主動致電給他要求見面,陳男否認有任何妨害阿強自由的犯行。

法官認爲,檢方提出的積極證據不足,其提出的罪證包含警詢、阿強的供述和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通聯紀錄等,無法說服法官陳男有犯罪的心證,基於無罪推定的原則,諭知陳男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