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大樓磁磚砸傷路人是天災或人禍

▲近年來發生多起大樓磁磚掉落傷及路人事件,圖爲新北市樹林區一處大廈外牆磁磚剝落砸到現場停放的機車。(圖/資料照)

近年來發生多起因建築物外牆磁磚或飾材掉落而砸傷行人的事件,例如2015年3月13日下午,臺北市聯合報大樓重約60公斤的外牆花崗石板掉落,意外砸死一位女老師且砸傷一位婦人,檢警單位依公共危險罪究辦相關人的刑責

上述大樓磁磚砸死人的不幸事故,適用當時的《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另針對磁磚砸傷事故,得適用當時的《刑法》第284條第2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據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指出,聯合報大樓花崗石板掉落的主要原因,因爲水分從花臺接縫或其他位置滲入,長期腐蝕吊掛花崗石板的金屬膨脹螺絲,造成金屬膨脹螺絲無法緊抓住花崗石板,再加上花崗石板背面的水泥黏結材強度偏低,導致花崗石板掉落。此外,也可能因地震或颱風造成膨脹螺絲扣件鬆脫,或因附近新建工程地下室開挖的振動影響等等,但這些影響因素都屬於「不可抗力」,難能被歸責。

檢方調查期間,死者家屬與被告各方達成和解而裁定不起訴,但此類事故到底誰該負賠償責任?《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違者將處新臺幣6萬〜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而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過失疏於修繕外牆,致飾面剝落砸傷路人,除了要負擔民刑事責任外,建築主管機關得依《建築法》裁罰。就本案而言,北市建管處認爲該大樓所有權人、使用管理人未依規定維護建物外牆花崗石板,違反《建築法》規定予以開罰30萬元,並限期15天內全面檢修外牆磁磚;若逾期未改善,將連續開罰到改正爲止。

若建築物爲公寓大廈並有成立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大樓共有及共用部分之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屬於管理委員會職務。倘發生大廈外牆剝落,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進行修繕或施作臨時安全防護措施者,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處予怠金,並得連續處罰至履行改善義務爲止。還可依據同法第36條規定,建管機關爲阻止大樓磁磚等外飾材發生危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爲即時僱工強制改善,以爲公共安全

2020年1月25日開始,北市府建立「外牆安全診斷檢查申報制度」,避免建築物外牆結構經年累月遭受風雨侵蝕而減損其外牆飾面黏着強度,因此修正《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1條之1,要求外牆飾面具風險的建物,應定期辦理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工作,以保障安全。另也訂定《臺北市建築物外牆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草案,明定應診斷檢查之建築物、診斷檢查及申報之期限、程序、方法、專業診斷檢查機構及人員之資格等事項。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已於2014年8月訂定《臺北市檢舉建築物外牆剝落案件獎勵要點》:1.成立專案小組針對外牆剝落建物全面勘檢、輔導改善;有公共安全之虞者,現場張貼當心墜落物」告示。2.對於屋齡10年以上、朝向道路或無遮檐人行道的建物外牆立面,民衆可申請「外牆飾面剝落修繕補助」,每案補助以4萬元爲限。3.民衆可以檢附外牆危險的事證供建管機關查證,可獲15萬元以下獎金。

筆者建議,建築物外牆磁磚、石板等飾面材料,可導入「外牆飾材黏掛安全學」,建立安全檢查及申報制度:施作前提送施工計劃書、施作後進行安全檢查確認、使用時定期檢修。例如對磁磚外牆全面打診、接着力強度拉拔試驗等。預防勝於治療,才能減少大樓「磁磚雨」傷及路人的險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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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及通識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