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教學課程每年爭議逾200件 「假分期真借貸」爭議最多

審議通過的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定契約應載明優惠總價,並以優惠總價爲本服務計費基準,避免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以「優惠價格」購買主服務課程,退費又以「原價」計算已使用課程比例,明定契約授權使用費爲雙方約定優惠價格,保障消費者退費權益。

針對「假分期真借貸」頻傳,甚至還有網路平臺倒閉,消費者卻需持續付貸款的情況發生。因此契約賦予消費者貸款償還抗辯機制,如付款方式如爲企業經營者居間介紹簽訂消費借貸契約,企業經營者無法提供服務時,消費者可檢附文件申請止付貸款餘額;雙方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企業經營者不得將其與消費者簽訂消費借貸契約(價金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契約中指出,服務品質有瑕疵,消費者得請求賠償;瑕疵情節重大達三次以上且未修復更正,消費者得請求終止契約退費,並加計違約金;企業經營者應負擔履約保證責任:授權使用費預付期間逾一年且預付金額超過新臺幣5萬元者,就超過金額部分,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信託、金融機構、同業互保或公會聯保等履約保證。

針對爭議較多的退費規定,契約中明定消費者得隨時通知終止契約;退費方式得約定按已提供服務比例結算,或按定期定額(階梯式退費)方式退費返還;明定不得記載預付費用購買點數或堂數使用期限,及企業經營者不得以自動續約扣款方式延長契約。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許多民衆可能試聽完後忘記取消就遭自動扣款,未來這樣的條款是無效條款。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簽約前可先試聽或試閱,考量是否符合自身需求,並應審閱契約內容及退費條款,與「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有無未合,如有未合,可請求業者修改或拒絕簽約,以維護自身權益。

消保處亦呼籲提供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所提供服務契約內容應符合「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倘契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

至於部分網路課程公司未在國內設置聯絡方式,陳星宏表示,未來主管機關宣導時應請消費者注意有無聯繫管道或在國內設置分支機構,以免消費者欲解約時求償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