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平吾/關好關滿,就能改過向善?

▲一般人的直覺都是假釋出獄的人一定高於期滿出獄的人,結果卻是相反。(圖/視覺中國CFP)

犯罪社會法律下的產物,也爲社會結構及變遷下的必然結果,只是犯罪量的多寡,是否受到刑法改革、修正及刑事政策思潮所左右,值得吾人關注。特別是犯罪問題處理方面,在學理上經過犯罪學古典學派、實證學派及當代古典學派等刑事思潮的影響,從早期威嚇主義強調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的社會防衛論觀點,到強調寬嚴並濟刑罰等階理論,再到三振出局法的兩極化刑事政策,又過渡到以修復式司法作爲加害者被害者及社區三方協商處理犯罪問題,或透過立法(如臺灣於1996年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強調被害保護與補償,彌補犯罪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不公平的遭遇。

這些變化,無不影響各國刑事思潮的走向及刑事司法執行的理論依據。但此一刑事政策的變遷過程,是否能有效處理犯罪問題,有待實證統計資料佐證

犯罪人透過一套刑事司法體系的運作,從警察機關受理報案、偵查及移送檢察官起訴,法院法官審判,到發監執行,執行後的更生保護等等,無非是希望犯罪人從此改悔向善,復歸社會。

犯罪趨勢分析中雖存在明顯的老化減失(aging out)現象,但以十年爲期的統計分析結果發現,犯罪人雖有因年齡增長而逐漸離開犯罪職場的趨勢,但犯罪人數並不因此減少,而是有許多新生代的犯罪者投入犯罪職場,產生穩定的「犯罪飽和原則及轉移現象」。

▲近十年臺灣地區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人數變化情形

以最近十年爲例,2007年警察機關受理49萬件刑案,至2016年減至29萬件,減少近20萬件,被害人從29萬餘人減至19萬餘人;但犯罪嫌疑人始終維持在25萬人至27萬人之間,並沒有明顯減少,且2016年達到歷年高峰,原因何在值得關注。

此一現象可能與近年來詐欺犯罪、毒品犯罪及酒駕入罪(公共危險罪)等新興犯罪有關,但也可能是受刑人再犯率偏高因素。當我在講授犯罪學時,常問學生一個問題:受刑人假釋出獄的人多?還是期滿出獄的人多?一般人的直覺都是假釋出獄的人一定高於期滿出獄的人,結果卻是相反。

以2014年爲例,期滿出獄者爲24,055人,假釋出獄者爲11,384人,期滿出獄者竟高出假釋出獄者兩倍之多。何以如此。答案很簡單,假釋出獄的前提是必須在監獄服滿一年以上,累進處遇達到一定標準。但臺灣地區入監受刑人所判刑期未滿一年者,2014年新入監受刑人爲23,784人,刑期在一年以上者爲6,581人,短期自由刑(未滿一年)爲長期刑(一年以上)的3.6倍。

▲臺灣刑事司法處理刑事案件之漏斗效應分析(2014年)。

犯罪人一定要關在監獄嗎?如前所述,2014年有26萬犯罪嫌疑人,但因司法漏斗效應結果,真正發監執行的只剩3萬餘人。換言之,近九成犯罪嫌疑人不被定罪或送入監獄。雖然司法機關矯正機構爲使受刑人改悔向善,重新社會化,以適於社會生活,設置許多措施,如外役監、膳食制度、累進制度、假釋制度、縮短刑期、易服勞役,及今年6月1日起實施的受刑人周間外出工作之制度(半監禁、週末監禁)等。矯正機構更提出目前許多監獄超收近19%,受刑人處遇標準不足、戒護人力與國外相較明顯偏低,希望增加等改善措施。

因此,懲罰威嚇的存在是規則得以實施的必要保障,在研究犯罪與刑罰時雖然不應全面否定一般預防的所有論點,但也不應完全肯定犯罪行爲都是個人利害權衡的理性結果。刑罰應以具有抑制犯罪行爲爲前提,所有犯罪與刑罰都是惡,它的本身都是損害,執行刑罰只是害上加害的同害刑罰(因不可能有相對應的善來證明其正當性)。如以威嚇爲刑罰根據,如同對狗舉起手杖一樣,這是對人的尊嚴與自由的嚴重輕視。

刑罰應具有有效性、必要性、等比性明確性,根據司法實踐結果發現,許多犯罪行爲與應有刑度之間常存在着明顯的落差;且犯罪者從犯罪行爲中獲得多少快樂或利益,法官並無法真正得知,纔會發生罪輕刑重或罪重刑輕的判刑現象,更何況「罪刑相當」的概念本身便存在着矛盾性,因嚴重性危害性有時難以衡量。

此外,獄政改革應何去何從?假釋委員會的組成與運作合理嗎?(如一小時的會議要審查近90件的假釋案,不到一分鐘要審查一件)短期自由刑是否有檢討及轉向必要,應是目前司法改革中迫切需要的課題。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及臺北市近十年犯罪發生情形(2007~2016)

▲資料來源:警政統計重要考指標,臺灣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室(2008~2017)。犯罪人口係指年中每十萬人口與犯罪案件之比率。

臺灣地區刑事司法耗損(犯罪漏斗效應)情形分析

▲資料來源:法務部統計處(2015)。2005~2009爲裁判確定有罪人數,2010~2014爲科刑人數。

臺灣地區新入監及在監受刑人刑期分析

▲資料來源:法務部統計處(2006~2015)。

►►►隨時加入觀點與討論,給雲論粉絲團按個贊!

張平吾銘傳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兼主任、內政部犯罪防治中心委員、臺灣法學研究會理事、臺灣數位鑑識發展協會副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