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被施工建築材料絆倒摔傷 法院判決施工方與住戶共擔責
本報訊 (記者 王洪 丁俐 通訊員 陳建輝)施工單位在家屬樓門樓施工,住戶繞行回家,不慎被建築材料絆倒,該由誰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判決:雙方均應承擔一定責任。
2019年11月,襄陽市某建築公司承接了某家屬樓電梯安裝工程。在施工過程中,該建築公司簡單使用建築材料隔離開門樓施工區域,致使住戶回家需繞行。某天傍晚,曾某繞行返家途中,因未注意建築公司堆放在繞行通道旁的建築材料而被絆倒摔傷。
事故發生後,建築公司分兩次向曾某墊付醫療費2萬元,但曾某要求除此以外,建築公司還應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共計51388.60元。後雙方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訴至老河口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爲,該案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被告施工過程中在臨時通道旁放置建築材料,造成地面路況障礙,且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及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未盡到相應的管理職責從而造成原告的損害,應承擔與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綜合本案事故成因及當事人各自的過錯程度,酌定被告承擔事故70%的賠償責任,原告承擔30%的過錯責任。被告襄陽市某建築公司按責賠償原告曾某35447.27元。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被告應賠償原告總計爲38447.27元,衝減被告已賠付的2萬元,被告還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8447.27元。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被告襄陽市某建築公司還應賠償原告曾某各項損失18447.27元,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付清。駁回原告曾某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