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女兒500元賣了自己 母見對話紀錄轉身報警

一名13歲少女同意以500元爲代價,與男子發生性關係,經少女母親查看其手機後才知悉全案,氣得立刻報警處理。(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中一名黃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13歲少女,兩人在網路上約定好在土地公廟見面,並以500元爲代價發生一次性關係,豈料,少女母親瀏覽女兒的手機時發現此事,氣到立刻報警。臺中地院審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判4月。

判決書指出,黃男2019年9月間透過聊天交友軟體認識了一名13歲少女,兩人相談甚歡,交換通訊軟體的微信帳號,黃男於2020年3月間凌晨傳訊少女,「妳多久沒有打砲」、「妳要多少、500」、「我打算拿500加油、500給妳」等語。

最終黃男與少女敲定以500元爲代價發生一次性關係,同日凌晨少女精心打扮,全妝坐上黃男的車,前往土地公旁在車上發生性行爲一次,完事後賺得500元。結果,少女的母親偶然間看了女兒的手機,一看才發現她在微信上與陌生男子相約性交易,憤而報警處理,全案經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請臺中地檢署偵結起訴。

對此,黃男坦承有與少女發生對價性交易,但表明自己不知情少女未滿16歲,倘若知道其僅13歲的話,絕對不會與她性交易;黃男的辯護人則稱,少女的行爲較同齡人成熟,且少女在與黃男的對話中也說自己是16歲。

臺中地院勘驗證據後,認定少女確有隱瞞年紀之事,但少女赴約時的穿着打扮以及黃男曾在兩人的對話上提及「妳才幾歲而已」等,認定黃男明知少女未滿16歲,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