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9萬山難搜救費「登山隊員分攤」 內政部撤銷:免連坐處分

花蓮消防局針對去年3起山難,申請派遣直升機救援,總共計開出近249萬元搜救費用,由全體登山隊友共同分攤。(圖/記者蕭可正翻攝,下同)

記者王兆麟 蕭可正/花蓮報導

花蓮縣轄區山域去年發生的3起登山事故,花蓮縣消防局均組成搜救小組救援,事後花蓮縣消防局依「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開出3案總金額將近新臺幣249萬元的搜救費,索費方式是由全體登山隊員「平均分攤」,有隊員不服而提起訴願,而在上個月內政部訴願委員會撤銷了花蓮消防局的處分,也就是說訴願人不用分攤付高額搜救費。

花蓮縣消防局2015年頒佈實施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自己去年起陸續對2018年發生的3起山難事故求償搜救費,包括去年2月份八通關越嶺土葛駐在所案團員6人,1人墜谷死亡,搜救費144萬8147元,其餘5人均攤28萬9629元);八通關越嶺道馬沙布駐在所案(團員7人、1人墜崖死亡,搜救費92萬2578元,其餘6人均攤15萬3763元);以及4月的馬博拉斯橫斷(團員10人,1人高山症送醫,搜救費11萬8239元,10人均攤1萬1823元)。

▲花蓮消防局開出3起山難事件各別之搜救費用。

3案的同團隊員都不服,分別向內政部提起15個訴願案,內政部訴願委員會上月29日做出訴願決定,針對花蓮縣消防局原處分,訴願人的部份全數撤銷,免付搜救費。

內政部次長林慈玲9日也針對本案表示,若有經過相關的申請程序保險,只因同團隊友發生意外,就要全團隊員共同分擔搜救費用,實確是再商榷的餘地

身兼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的林慈玲也表示,在地方自治條例中是有規定被搜救者負擔搜救費用,依照地方的權責去執行本來是沒有問題,但涉及到同團的隊友被要求連帶負擔,造成隊友不服氣而提起訴願。林慈玲同時指出,收取搜救費用的對象擴及同團的所有團員,實在有待斟酌。

內政部是受理訴願的機關,但處分機關是花蓮縣政府,現在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把處分撤銷,花蓮縣政府本於權責,可以再斟酌要怎麼處理比較好,內政部尊重地方政府的行政裁量權

花蓮縣消防局表示,會遵守內政部之訴願決定,另爲適法性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