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度酒駕停職3月 律師不服被駁回

長期關懷原住民權益的律師陳英彥,7個月內2度酒駕,律師懲戒委員會將他停職3月,他不服請求覆審,但遭律懲會駁回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長期關懷原住民權益的律師陳英彥,3年前酒駕肇事獲緩起訴處分,7個月後他又酒駕被查獲,最後遭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確定。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將他停職3個月,他不服請求覆審,覆審委員會認定他嚴重損及律師的名譽、專業與形象,昨駁回確定。

2018年9月陳在住處喝完2罐啤酒後,開車行經臺北市市民大道附近,撞上右方自小客車左前車頭,員警到場處理,發現他酒測值0.62毫克,臺北地檢署對他作成緩起訴處分。

不料,隔年4月陳又被查獲酒駕,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臺北地院將他2次酒駕犯行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確定,檢方也將陳男移付懲戒。

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將陳懲戒停止執行職務3月,他請求覆審,主張因酒駕已受刑事法院自由刑的宣告,而自由刑乃剝奪受刑者人身自由,同時也包括工作、律師執業自由的權利,律懲會處分將他停止執行職務,與刑事判決是「一事兩罰」,不是適法的處分。

但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爲,刑罰法律與《律師法》的懲戒規定,顯非基於同一理由而制定,不僅規範目的不同,處罰基礎也不相同,陳沒有理由主張憲法「一行爲不二罰」原則。

覆審委員會認爲,陳身爲在野法曹,本應對酒駕行爲可能導致的後果有警惕之心,不料他一再知法犯法,酒駕獲緩起訴處分後,仍不知自律,又遭查獲酒駕。他嚴重損及律師的名譽、專業,原決議停職3月,無違比例原則,駁回陳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