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成飲水用水龍頭標示不全!消基會:長期攝取鉛恐導致疾病

▲購買飲水龍頭時,應確認商品本體有標示「LF」,及包裝上有標示「飲水用」等字樣。(圖/示意圖資料照,下同)

消費中心綜合報導

消基會標檢局合作隨機購樣市售10件「飲水用水龍頭(LF)」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全數符合規定;另「商品檢驗標識」有1件不符合規定;而「中文標示」則有3件不符合規定。若業者限期仍未改正,將可處以最高100萬元罰鍰。

消基會指出,這次與標檢局於北、中、南部衛廚衛浴材料商行販售通路,隨機購樣10件「飲水用水龍頭(LF)」。而購樣檢驗依據國家標準CNS 8088「水龍頭」,進行「無機污染物溶出性能」及「與水接觸之本體材料」等2項品質項目檢測,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覈。經檢測後發現,本次購樣商品在品質項目全數符合規定。不過,在商品檢驗標識部分,則發現ALLTAS單冷直飲水龍頭(飲水用)商品本體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另外,ANTIGUE飲水用水龍頭和RECO廚房立式龍頭、允登飲水用水龍頭,則發現不符合中文標示規定。

消基會表示,ANTIGUE「飲水用水龍頭」包裝標示未依標準規定;而RECO「廚房立式龍頭」未標示冷熱水區別、業者名稱地址;至於允登「飲水用水龍頭」則未標示冷熱水區別。

標準檢驗局指出,「飲水用水龍頭(LF)」商品自106年1月1日起列屬應施檢驗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流通商品,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劃,倘發現該類商品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

對於這次在「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商品,消基會指出,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改正標示,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消基會提醒,受到鉛污染的水並不會因爲沸騰而揮發掉,消費者還是會攝取到含有鉛的飲用水;而長期攝取鉛,可能導致心血管疾病兒童智力下降、腎臟疾病及帕金森氏症症狀,故呼籲消費者在廚房內務必安裝有標示「LF」的飲水用水龍頭,維護自身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