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老母推下陽臺摔死二審仍無期 法院:判子死刑非適當手段

黃姓男子向母親討100元被拒,報案稱有人要跳樓後將158公分高的母親自4樓陽臺推下,檢警突破心防才坦承殺人,但事後又改口稱是「不小心推到」。新北地院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黃無期徒刑,黃和檢察官皆上訴,但臺灣高等法院今駁回,認同一審「判處死刑使被告永久隔離於社會之外,並非適當的手段」看法。

2022年3月22日晚間8時許,黃姓男子(40歲)趁母親在住家4樓陽臺看風景時,向母親討要100元吃飯,老母拒絕,兩人口角。黃報案稱「有人要跳樓」後,抓着老母親,將她從陽臺推下,消防人員趕到現場將她送醫,黃母仍在隔天凌晨0時許死亡。

黃上訴矢口否認有殺人犯意,辯稱是與母親拉扯,不小心將人推落,但他在警察到場後,卻極力辯稱母親想要自殺。律師則請法官考量黃有精神疾病,應從輕量刑。

檢方上訴則指一審判決未審酌黃違反保護令的程度達使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以及之前的家暴紀錄與情狀、犯後態度甚差等量刑因子。

高院認爲黃「不小心」的說法不足採信,且一審也已將精神疾病納入審酌,但對檢方上訴同樣認爲無理由。

高院指出,一審判決量刑時雖沒說明黃另犯違反保護令罪的情狀,有瑕疵,但已說明依據臺大醫院、萬芳醫院的鑑定報告,認爲判處死刑使黃永久隔離於社會之外,「並非適當手段」,因此在綜合審酌刑法第57條所規定的一切情狀後,量處次於死刑的最重刑、即「無期徒刑」無不當。

黃姓男子將母親從4樓陽臺推下致死,一審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黃無期徒刑,臺灣高等法院認同「判處死刑使黃永久隔離於社會之外,並非適當手段」,維持原刑度。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