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恐怖鹿窟事件 監委請促轉會撤銷村民罪刑

監察院調查「1952年12月間臺灣發生『鹿窟事件』,究竟鹿窟山區玉桂嶺瑞芳是否真爲『武裝基地』?村民是否遭受不當逮捕、濫刑逼供及不當審判致冤死或冤獄?多少被害人及其家屬迄今未獲平反、賠償或補償?均有深入瞭解必要」一案,監察院國防情報委員會今通過監委高鳳仙楊美鈴提案,將131位遭判決村民及49位遭刑求村民名冊函送促轉會處理。

高鳳仙、楊美鈴調查被認爲是1950年代白色恐怖時期最大政治案件的鹿窟事件,對鹿窟、玉桂嶺及曉等3基地分案進行調查,向國防部檔案管理局機關調取相關卷證資料共數百餘卷宗頁數數以萬計,費時共一年半、一年四個月,分別提出600餘頁、300餘頁調查報告,除了對於當時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不當審判及感訓提出糾正外,對過去較少討論的軍隊搜捕期間強佔民宅、肆意食用村民家禽、村民無故被捉去光明毒打訊問後飭回、死刑未通知家屬、綠島服刑卻被延誤釋放等問題,提出調查意見。希望此國家官方調查報告,具有正向積極面對歷史意義。

高鳳仙、楊美鈴表示,1952年12月28日夜間,當時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派軍對鹿窟山區展開圍捕,調查相關事證顯示,許多村民在此期間遭拘留於光明寺狹小空間內,被嚴重刑求,以木棍竹棍藤條扁擔槍托毆打、用鋼筆夾手、用針刺指甲、用夾子拔指甲、灌水、倒吊,有人被打到吐血或昏倒,有人因骨頭錯位終生殘廢,有人被打到骨頭破碎而發瘋,其中廖河更於釋放後自殺。

高鳳仙、楊美鈴表示,其中至少有6位遭刑求村民,因官方未留下逮捕、拘禁及釋放之紀錄,也未經裁判或不起訴處分,因此未能依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覆條例」或「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請求回覆權利或補償。請促轉會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對此6位村民或其家屬辦理「回覆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等措施,以保障人權

高鳳仙、楊美鈴指出,鹿窟基地村民經判決有罪者93人,其中28人判死刑、1人判無期徒刑、64人判有期徒刑;玉桂嶺與曉基地案13人遭判死刑,28人遭判有期徒刑。依卷證顯示,其中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覆條例」規定而獲得補償的受難者或家屬共117位,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第1款、第4項規定,其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轉條例施行之日,均應視爲撤銷並公告之,且應銷有罪判決前科紀錄。

高鳳仙、楊美鈴請促轉會撤銷117位受難者罪刑宣告並公告,且塗銷其前科紀錄。其餘14位受難者,雖因補償基金會查無申請補償卷證或資格不符而未受補償,但調查結果顯示,確屬促轉條例第6條第1項「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及「依促轉條例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請促轉會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及第4項規定,撤銷罪刑宣告,且塗銷前科紀錄。

高鳳仙、楊美鈴說明,本案調查期間及完成調查報告時,促轉條例甫通過施行,但促轉會尚未運作。目前該會已正式掛牌,監察院將6位遭刑求及131位遭判刑村民名單函送該會處理,函請該會分別辦理「回覆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及撤銷其罪刑宣告並塗銷前科紀錄,以落實平復司法不法,彰顯轉型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