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若往生 勞保年金怎處理?哪些財產需課徵遺產稅?國稅局全解析

勞退專戶的退休金屬於勞工個人財產,勞保年金等給付則屬於社會保險,並非財產。情境示意圖。圖/Ingimage

從小張的案例來看,確實有許多民衆以爲勞退專戶內的退休金,與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一樣,並不算是遺產,因此在申報時,往往容易漏報。不過,退休金與勞保給付兩者屬性並不相同,勞退專戶的退休金屬於勞工個人財產,勞保年金等給付則屬於社會保險,並非財產。

勞退專戶的錢算「遺產」,應課徵遺產稅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是僱主爲勞工或勞工自行提繳的金額與孳息,屬於勞工個人所有。死亡時,應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的遺產認定,是以死亡日爲基準點判斷。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的債權財產,如勞退專戶內的退休金,或死亡前應收的利息、股利等,都屬於被繼承人財產,需納入遺產稅進行申報。

不過,勞保局也指出,當勞工逝世後,依照死亡時間,能領取的退休金或月退金也有所不同。如勞工在尚未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勞退專戶䆫的退休金應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北區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的遺產認定,是以死亡日爲基準點判斷。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不幸往生,累積的勞保年金怎麼處理?

除了勞退專戶問題,如果在勞保保險期間過世,累積下來的勞保年資是否就會「浪費掉」了,難以領取原本累積的勞保老年年金。

根據勞保局相關規定,依照死亡時間不同,分成民衆尚未請領勞保老年年金,以及已請領勞保年金後死亡,有着不同的請領狀況。

如果勞保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可領取勞保死亡給付,除了前半年平均月投保薪資的5個月喪葬津貼、最高30個月的遺屬津貼,或是按照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計算的遺屬年金,不過,其請領的身分條件較爲嚴格。

若民衆請領勞保老年年金後身故,由於已不具備勞保身分,因此在身故時,遺屬無法請領死亡給付,不過,可以選擇請領簡稱「老年差額金」的「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總額之差額」;第二種是「遺屬年金」。

所謂「老年差額金」是指,遺屬可領回「沒領完」的年金差額,也就是當時身故者在請領勞保老年年金時,原可以一次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金額,扣掉已經領取的年金給付金額,這中間的差額就可由遺屬領取。

如果勞保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遺屬也可依規定可領取按月給付的遺屬年金,其給付標準的算式爲「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另有最低保障3000元,以及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等規定。

不過,請領遺屬年金除了留意領受順位分別是配偶與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外,受領對象還必須符合包括年齡、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以及無謀生能力等條件,纔可以領取。

(本文出自2024.05.15《遠見》網站,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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