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2高中生帶水雷鞭炮到校點燃 依社維法各罰千元

臺北南港區1名高中生攜帶水雷鞭炮至學校,另1名同學加以點燃,均被送辦;士院認爲水雷有危害安全之虞,2人年齡爲14歲以上、未滿18歲得減輕處罰,依違反社維法裁罰2人各1000元。

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指出,1名高中生去年11月29日攜帶3個水雷至學校把玩,另一名同學於置物櫃點燃水雷,並拍攝點燃發射的影片上傳網路,而被警方送辦。

警方認爲,攜帶水雷的學生,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的器械,另一名點燃水雷的學生行爲,則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均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士林地方法院審理。

法官審理後認爲,2名學生的行爲均構成社維法處罰要件,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審酌2名學生行爲時爲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得依社維法規定減輕處罰,裁處罰鍰各1000元,均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