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亂放鞭炮 最高罰15萬

桃園市消防局提醒,春節期間不得於上午8時前、晚間10時後施放飛行類、升空類、摔炮類的煙火,屢勸不聽者,可開罰3至15萬元罰鍰。(賴佑維攝)

春節連假將至,民衆習慣施放爆竹煙火,桃園市消防局提醒,不得於上午8時前、晚間10時後施放飛行類、升空類、摔炮類的煙火,其餘如仙女棒等不在管制範圍,雖會以勸導爲主,但屢勸不聽可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開罰3至15萬元罰鍰。

依據《桃園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規範,不得於每日上午8時前、晚間10時後施放如沖天炮的飛行類、升空類、摔炮類的一般爆竹煙火,不得於加油站、工業區、機場、醫院、學校、高速公路、捷運系統、高架道路及鐵路兩側3米及古蹟周邊20米等地施放。

根據消防局資料,桃園3年來共查獲3件販賣不合規定爆竹煙火案件,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各罰鍰6萬元。其中1件是去年2月13日,在1間非連鎖超商查獲販售沖天炮等升空類爆竹共36種,數量高達21公斤,全數爆竹遭扣留。至於違規放煙火災開罰,3年內僅1例,是今年1月12日民衆舉辦入土安座儀式施放煙火,地點在捷運軌道旁3公尺,被罰鍰3萬元。

大林消防分隊長黃章瑋說明,民衆應購買具有認可標示的爆竹煙火,經核可煙火會註明煙火類別,目前共分有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煙霧共7種。提醒民衆春節期間放煙火要避免影響他人,並遵從產品使用說明,選擇空曠地點施放,且不可同時大量施放,也不可直接朝人、建築物及易燃物發射。他說,原則上都會以勸導爲主,但若屢勸不聽仍可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開罰3至15萬元罰鍰。

桃園警分局大樹派出所所長張邦寧表示,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應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若夜間施放爆竹煙火製造噪音或深夜喧譁,妨害公衆安寧者,將處6000元以下罰鍰,提醒民衆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