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訂自治條例 電子煙不準賣

北市修正「新興煙品管理自治條例」後通過,下週將送大會二讀、三讀,預計本會期就能送行政院覈定。(本報資料照片)吸菸有害健康

臺北市衛生局制定「新興煙品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除禁售電子煙外,還將「加熱式煙品」納管,不得在高中職、國中小學校園周邊50公尺內實體店面販賣、展示及廣告電子煙等類煙品,違者最重可罰5萬元;北市法規委員會28日修正「新興煙品管理自治條例」後通過,下週將送大會二讀、三讀,預計本會期就能送行政院覈定。

學校50公尺內禁售煙品

新型態煙品層出不窮,臺北市去年雖訂出「臺北市電子煙管理自治條例」,但恰逢中央修訂「菸害防制法」,爲避免條文牴觸才擱置,這次依照中央草案內容修訂共14條,將電子煙及加熱煙定義做進一步對應,臺北市議會法規會28日通過「新興煙品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下週將送大會二讀、三讀。

北市衛生局健康管理科長林夢蕙表示,未來自治條例通過,在「電子煙」的部分,將全面禁止販售宣傳和廣告,而「加熱煙」則視中央未來修法的方向,但自治條例中,北市將針對「青少年」特別保護,在學校周邊50公尺禁止販售。

法規主要針對實體店面

「臺北市新興煙品管理自治條例」制定草案規範,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招牌電子煙等類煙品或其組合元件,違者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此外,未滿18歲使用新興煙品須接受戒新興煙品教育,若未參加則開罰2000元至1萬元罰款,並可按次處罰;若違規販售新興煙品給未成年者,則處1萬至5萬元以下罰款。

至於網路販賣電子煙的部分,林夢蕙指出,地方自治條例是爲了彌補中央法規尚未通過前的空窗期,是針對行爲人在禁菸場所禁止吸食煙品和新興煙品,販售的部分則是針對實體店面,和校園周邊的實體店面。吸菸有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