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資公司向股東借錢 過世時債權計入遺產總額

國稅局表示,股東與被投資公司債權可能要計入遺產總額之中。(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22)日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給其投資經營公司資金性質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規定,是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高雄國稅局指出,日前審查甲君遺產稅案件,發現甲君生前爲A公司股東,繼承人已將甲君投資A公司的股權列入遺產申報,但依A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項下「股東往來」項目有2,500多萬元,經進一步查覈發現甲君與A公司間有資金借貸往來情形

高雄國稅局說,截至甲君死亡日對A公司尚有股東往來債權金額500多萬元,繼承人漏未申報該項債權,因該申報案件尚未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之6個月申報期限,該局基於愛心辦稅,爲免繼承人因漏報而受罰,主動輔導繼承人儘速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完成補報該「債權」項目,該局核增遺產總額僅予補徵遺產稅,免除因漏報受罰。

國稅局提醒,稽徵機關服務民衆,提供繼承人查詢被繼承人的財產歸戶資料、所得及2年內贈與資料,僅供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參考,被繼承人若尚有其他財產,繼承人仍應依法「據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