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騰思潮》美國種族優惠入學措施的緣起與落幕(葉慶元)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定大學招生考量種族因素,系屬違憲!這將嚴重衝擊美國非洲裔以及拉丁美洲裔進入頂尖高等教育學府的機會。圖爲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湯瑪斯。(圖/路透社)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23年6月29日,在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Inc. v. President and Fellows of Harvard College一案,推翻了已經實行約50年的種族優惠入學措施,認定大學招生考量種族因素,系屬違憲!這將嚴重衝擊美國非洲裔以及拉丁美洲裔進入頂尖高等教育學府的機會,對於平衡美國目前仍事實上存在的種族不平等現象,有相當負面的影響。

回顧歷史,美國立國之初,雖然在「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中宣誓「人皆生而平等(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但是於制憲時,在南北各州代表的妥協下,仍然容許奴隸制度,甚至在憲法中計算各州人口時,將奴隸(非自由人口)視爲一般自由人的3/5,可說是憲法明文歧視奴隸的平等性。不過,由於奴隸制度的存續影響到美國南方與北方各州的權力平衡,進而引發南北戰爭。聯邦政府(北方)獲勝後,乃於1865年通過頒佈憲法增修條文第13條,正式廢除奴隸制度。爲了確保被解放的奴隸獲得法律平等保障,美國聯邦於1868年進而又通過了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要求各州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平等之保障(equal protection)。1870年,憲法增修條文第15條進而禁止聯邦或州政府依據公民的種族、膚色或前奴隸身分,而限制其選舉權。然而,徒法無以自行,奴隸制度衍生的種族不平等仍然持續在政治、社會、教育等各個領域。南方各州甚至普遍運用文盲測試及種族隔離制度,持續歧視有色人種,並阻止有色人種行使投票權。

1954年,聯邦最高法院在Brown v. Bd of Education一案,駁斥了南方各州的「隔離而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理論,指出「隔離即不平等」,認定種族隔離教育制度違憲,也推翻了種族隔離制度。1965年,聯邦國會通過「1965年選舉權利法案(The Voting Rights Acts of 1965)」,以法律禁止「文盲測試」等手段妨害公民行使投票權,並允許美國聯邦司法部直接介入地方選舉事務,進一步掃平了非洲裔美國人等有色人種行使投票權之障礙。

爲了進一步平衡非洲裔美國人以及有色人種過去所受到之歧視,美國的政府部門乃至於部分私人機構,即推動「積極性的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在學校招生、就業等等環節,給予有色人種較爲優惠之對待。所謂的「種族優惠入學措施」,就是由公私立教育機構在入學以及獎學金審覈程序中,透過「配額(quota)」或加分等方式,對於少數族裔(當時主要是非洲裔美國人)給予優惠,以確保教育機構內的「族羣多元性(racial diversity)」。

不過,對於少數族裔給予入學優惠考量的同時,當然也就會犧牲到多數族裔學生(當時主要是歐洲裔美國人)的入學權益。也因此,「高分落榜」的多數族裔學生也屢屢嘗試挑戰種族優惠入學措施的合憲性,主張學校應該單純依據學生的成績、社團表現作爲入學審覈因素,而不應將種族納入考量。畢竟,種族是先天決定,並非個人得透過後天努力改變的事項;而且,身爲多數族裔的成員,也未必等同於高社經地位(也有家庭環境窮困的歐洲裔美國人);況且,同爲歐洲裔美國人,來自義大利、愛爾蘭等地的歐洲裔美國人,實際上在美國社會也長期受有各項隱形歧視。如果只因爲身爲多數族裔就在入學時受到負面對待,確實會有公平性的爭議。

也因此,在1978年的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即指出,雖然「種族」可以作爲招生的考量因素之一,但不得使用「配額制度」來保障少數種族的入學比例。

在2003的Grutter v. Bollinger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持續肯定大學招生時給予「不足額入學的少數族裔(underrepresented minority groups)」優惠措施並不違憲,但多數意見主筆大法官O'Conner也強調,種族優惠措施應逐步淡出,或許在25年內應喪失其必要性。

在2016年的Fisher v. U of Texas II案,聯邦最高法院雖然仍肯定大學將種族納入招生入學考量的合憲性,但要求大學必須具有明確的目的且必須限縮適用範圍。

事實上,在多年來實施種族優惠入學措施下,當然對於提升非洲裔以及拉丁美洲裔的整體社會地位以及學識有所幫助,但是對於同樣是少數族裔的亞裔,就產生了負面的影響。許多成績優秀的亞裔學生,在「種族多元化」的考量下,反而無法進入頂尖名校(有個笑話是,UCLA =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with Lots of Asians)。

也因此,這次針對哈佛大學的種族優惠入學措施的挑戰,原告即強調,對於非洲裔以及拉丁美洲裔入學申請者的優惠性差別待遇,其實就構成了對歐洲裔以及亞裔學生的歧視,最終也獲得法院的認可。

這次的案件,算是聯邦最高法院正式終結了大學招生的種族優惠措施,比Grutter案所預計的25年期限早了5年,對於亞裔學生可能會有積極正面的助益,但是否會強化目前社會弱勢族裔的社會階級,不利於社會階級流動,而美國各大學會不會透過其他更隱晦的方式來給予非洲裔以及拉丁美洲裔學生入學上的優惠,值得進一步觀察。

(作者爲泰鼎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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