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藥品不足半年前應通報 違者最高罰30萬並公佈藥商

藥品示意圖。(圖/達志/示意圖)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17日三讀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爲了確保必要藥品的存量充足,未來藥商供貨困難,至少要在6個月前通報主管機關處理,避免影響民衆用藥需求;若逢天災或其他因素,也須於事發30天內通報,違規情節重大者可處30萬元以下6萬元以上罰鍰。

民進黨立委陳節如指出,現行條文針對必藥品與罕見疾病藥品,並沒有規範基本存量,因此藥商在成本價格市場因素等考量或天災等不可抗因素,碰上有供貨困難時恐怕會影響民衆必須用藥的需求,甚至可能危及罕見疾病病患生命安全,因此提案修法。

此次三讀通過新增藥事法修正條文,明定持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爲必要藥品許可證的藥商,若無法繼續生產供應藥品,至少要在6個月前向主管機關通報;若是天災或意外等無法歸咎於藥商責任情況,也應於事件發生30日內通報,確保必要藥品量。

而衛生主管機關接獲缺藥通報後,可在公開網站公佈,覈准輸入或製造該品項的替代藥品;另外,若藥商違反通報規定,主管機關可公開該藥商名稱、藥品名和違反情節,情節重大者可處以30萬元以下6萬元以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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