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避諱與富商翁茂鍾交際 前法官蘇義洲為這原因判「免議」

富商翁茂鍾與審檢調警不當往來,輿論撻伐,包括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最高法院前法官兼庭長顏南全、臺南地方法院前法官蘇義洲等人都遭監察院彈劾。職務法庭今就蘇義洲部分宣判,蘇3項違失行爲因超過10年追懲期間,因此免議,另2項因無足夠證據而不付懲戒。

監察院指出,蘇義洲承審翁茂鍾牽涉的「吳仙富(佳和集團財務副總)案」,迅速判處吳仙富2年徒刑、緩刑3年,並沒收怡華公司用以擔保百利銀行承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美金1000萬元本票,該案因檢察官及被告均未上訴而定讞,對翁茂鍾後續與百利銀行爭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民事訴訟,具重大影響。

監院表示,「吳仙富案」審結後,蘇義洲竟於1999年9月18日透過法官曾平杉聯繫翁茂鍾,向翁請託親戚租屋之事。另外,2007年8月7日翁茂鍾因炒作應華公司股票遭羈押(同年9月5日交保),經媒體大幅報導,蘇身爲法官,卻在該案第一審甫宣判、2008年7月9日與翁再次會面,且自2008年6月8日至2010年9月22日收受翁茂鍾以佳和集團名義致贈的襯衫5次,嚴重傷害司法公信力及法官公正形象,違失重大。

職務法庭今表示,從蘇義洲被控的違失事實來看,共有5項,但其中有2項合議庭認爲不構成。職務法庭指出,2009年9月18日蘇義洲和翁茂鍾在窈窕淑女餐廳會面,並請對方幫親戚租房子,等於是法官請託商人處理租賃,有失法官公正廉明形象。

再者,2008年7月9日蘇、翁在牛仔餐廳聚會,而吃飯前不久,翁才因應華炒股案遭判刑8年,蘇毫不避諱與之見面,未謹言慎行。第3項違失則是蘇前後收受5次襯衫,讓民衆對法官廉政形象失去信心。

至於不付懲戒部分,則包括審理「吳先富」案、在春夏秋冬餐廳聚餐。聚餐部分,蘇義洲否認參與,也無其他證據可佐;吳仙富案因審理時間與其他案件相去不遠,加上吳仙富自首,自白與事實相符,且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吳仙富都無上訴,職務法庭認爲此涉審判核心,不能證明有違失。

職務法庭去年12月已就顏南全部分宣判,雖監院認定違失部分爲事實,但超過10年追懲期間,判免議;其餘部分因無具體事證,判不付懲戒。顏案上訴第二審中。

臺南地方法院前法官蘇義洲( 左二)因與富商翁茂鐘不當往來遭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判3項違失行爲因超過10年追懲期間,因此免議,另2項因無足夠證據而不付懲戒。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