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大修正 2億以上標案設審查小組、刪最有利標限制

▲▼行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圖/記者張暐珩攝)

記者張暐珩/臺北報導

行政院長賴清德親自列爲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的《政府採購法》於2日「行政立法協調會報」中拍定四項修法重點,包括鬆綁最有利標限制條件,2億元以上的鉅額工程採購案需成立審查小組廠商違約停權需符合比例原則工安條件納入招標文件等。

行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2日下午轉述「行政立法協調會報」討論《採購法》修法重點。包括增訂鉅額工程採購應成立採購審查小組,擺脫過往承辦的小公務員卻背起最大責任現象,協助審採購策略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諮詢,以提升採購效率功能品質規定

過往採購案多采取最低標,原因在於採取有利標時,承辦公務員必須先提交報告說明不採取最低標。也因爲如此,《採購法》修正後將刪除「異質」及「不宜採最低標」的適用條件,希望機關因案制宜,選取適宜的採購決標原則。

爲保障權益,招標文件也要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此外,《採購法》也修正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規定。往後若有廠商違法或違約,增訂機關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同時增訂「情節重大」之要件,使更符合比例原則。其中,也明定「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拒絕往來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