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警察「流氓」遭判刑確定…他提再審逆轉無罪 原因曝光

臺中林姓男子在人行道騎機車違規被攔查,他和警方口角說出「你流氓啊」,一、二審被依妨害公務判拘役50日確定。林聲請再審成功,臺中地院再開庭審酌,林因警方同意他拍照,後又被大聲制止,認爲警員出爾反爾的態度做主觀評論,難認有侮辱公務員犯意,撤銷改判他無罪,可上訴。

檢警調查,林男2021年10月25日下午5點多在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前,因騎車違規上人行道被執勤的汪姓警員舉發,林不滿在派出所前逗留、拍照,還對汪姓、黃姓警員口出「你流氓啊」等語大聲咆哮辱罵。

臺中地院豐原簡易庭一審認爲,林男犯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判他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林不服上訴,辯稱沒有拍照、沒有妨礙開單,對方也沒表明公務員身分,開單的警察有穿制服,他是對沒穿制服的人說,該人從派出所出來,不確定他身分,沒有貶低的意思。

臺中地院二審合議庭指出,依教育部國語辭典「流氓」的釋義,是指不務正業、爲非作歹、破壞社會秩序的不良分子,屬貶抑用語,客觀足以使人難堪,是侮辱言詞,林朝警員辱罵「流氓」,是在貶低其人格,另根據密錄器也難認林不知對方是警察,判處駁回,全案確定。

林男仍不服聲請再審,臺中地院再查,林和警方爭執時雙方口氣均不佳,林在人行道處對汪姓、黃姓警員口出「你耍流氓啊」,但警員當時沒聽見,是二次口角時,林又說「兇三小」才被依妨害公務逮捕。

法院發現,黃員沒穿制服、未出示證件,已違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當時是否「依法」執行職務已有可疑,且警方不讓林拍照並說「這是私人土地,你懂不懂」,可見警方目的是基於場所主人地位排除林行爲,而非「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難認是在執行職務,裁定再審。

中院再審勘驗密錄器,發現林和警方口角,是因林經詢問黃員能否拍照獲同意,但後又告知不可朝派出所停巡邏車方向拍而被制止,且警方聲量大,林才質問「你兇什麼」,可見林是認爲警方出爾反爾、態度矛盾又口氣嚴厲,才說「你兇什麼?耍流氓啊。」

法院認爲,林針對警察態度、口氣等事實,做出主觀評論,就算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讓對方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但仍難認有侮辱公務員犯意,撤銷改判林無罪。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