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發聲明 籲請經部撤銷欣同及新大同召開股東臨時會

大同表示,大同一向重視所有股東權益,亦尊重小股東經合法申請,有召集臨時股東會權利。但本次經濟部覈准新大同與欣同召開臨股會有二大問題。首先是大同董事會順利運作,二公司卻以公司法173條第4項申請,經濟部覈准,是不符原法律規定,大同已依法提出訴願。其次是鄭文逸嚴重違法的炒股已被重判13.5年,鄭文逸實際控制的新大同與欣同是其炒股的法人羣組,二公司被覈准召集臨股會,無異承認鄭文逸得保有其炒股犯罪所得,並以該股票贓物行使股東會召集權、提名權,對國家法制是個極大的衝擊與挑戰。大同嚴正籲請經濟部撤回准許二公司召開臨股會之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