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不採計他聲請釋憲 新北市稱工作與專任有差

曾擔任華僑高中、石碇高中代理教師的張凱翔,2017年獲中和高中聘任爲代理教師,但因中和高中不採計先前他任教2年的年資,依他碩士學歷敘定薪級爲24級245薪點。張申訴遭駁,提行政訴訟也敗訴,他主張教師法第35條第2項等規定牴觸憲法第15、23條及司法院釋字第707號解釋,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憲法法庭12日將行言詞辯論。

張凱翔主張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1條規定,適用對象並無「編制內人員」的限制,教育部2016年4月1日函雖表示教師待遇條例第5條規定的代理教師非該條例適用對象,但釋字第707號解釋既未表示敘薪辦法僅限「編制內教師」部分違憲,可推定教師待遇條例第5條及教育部的函未將代理教師納入條例適用範圍,不符解釋意旨。

張認爲教師待遇條例的規定有重大瑕疵,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而代理教師待遇以命令規範,也違反公共利益及法律保留原則。另外,張指代理教師的待遇不屬於給付行政措施,無法以不同地區的財政有不同標準,差別待遇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憲法法庭整理爭點,包括教師法第35條第2項的規定是否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與教育部的函是否違反釋字第524號解釋所揭示的再授權禁止原則?另外,相關規定有無符合憲法有關教育事項的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合乎憲法平等與比例原則?有無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的財產權?

新北市政府表示,代理教師的身分、資格、勤務目的與工作性質,與專任教師有顯著差異,提敘與相關敘薪爭議,全國代理教師「歷年來」似乎只有張凱翔提出救濟並窮盡一切程序。新北市府還說,除已判決確定的行政訴訟外,還有多案纏訟,張也在行政救濟過程中對多位教育人員提出刑事告訴。新北市府指相關條文都沒違憲或有侵害人民權益的情況,請憲法法庭駁回張的聲請。

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出具法庭之友意見,認爲目前各地方主管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訂定的代理教師敘薪相關規定,未以法律或自治條例規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代理教師敘薪沒有全國統一標準,無法達成促進公共利益的目的。工會認爲應朝具有合格教師證的代理教師比照編制教師敘薪的方向修法,才符合憲法平等原則。

張凱翔任職過華僑高中、石碇高中、中和高中、鷺江國中、秀峰高中與新北高中,他因敘薪也槓上新北高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考量憲法法庭正在審查,去年11月29日裁定在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憲法法庭12日將就代理教師敘薪案行言詞辯論。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