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設置爆閃警示燈無法可管 在野立委要求中央訂法規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陳椒華上午在立法院舉行「道路不當設置爆閃燈之交通安全與光害問題對策」公聽會。(摘自邱顯智粉絲專頁直播)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陳椒華上午在立法院舉行「道路不當設置爆閃燈之交通安全與光害問題對策」公聽會,指各地方政府、警局於全臺各地設置許多紅藍閃爍的「爆閃警示燈」,但爆閃燈並非交通部法定的號誌,不受法律約束,完全沒有規範。

許多用路人反應爆閃燈干擾視線,甚至造成視覺暫留、短暫失明等危險的情形,卻都無法可管,連交通部長王國材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都直言,裝了爆閃燈反而可能帶來更多危險,更不能用來取代道路改善應有的工程。

陳椒華表示,光的設置部分有很多檢討空間,之前也開過幾次記者會,討論這些議題,比照國外相關規定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從爆閃燈議題看到交通部有交通工程手冊,但是沒辦法有效防治,希望透過公聽會請公部門在法源能明訂。

內政部警政署報告有提到,爆閃燈確實有改善交通,但是交通部報告對於爆閃燈是否有助於改善交通?運輸安全組副組長黃明正表示,LED閃爍是主動發光,對人類在看的時候會吸引人的注意力,本來就有一些反光導標,當車燈無法直射的彎道,不是贊成或反對爆閃燈,是做前提的說明。

黃明正指出,要先探討爆閃燈的目的是什麼,要帶給用路人什麼資訊?目前設置規則已經有反光導標等,是否能從這邊做處理,爲什麼要設置爆閃燈,缺了什麼要處理,經過檢視後覺得有設置爆閃燈的必要,要重新檢視閃爍亮度、閃爍頻率和設置位置。

邱顯智表示,最多是臺中市1771,花蓮縣現在也改變立場,花蓮縣警局也不再採購,如果沒有得到交通部支持,警政署是否要做爆閃燈還要思考,因爲沒有法律的依據,而爆閃燈在國外是使用在緊急狀態並非常態,這部分還是要在思考。

最後,公聽會決議,交通部將在1個月內邀集民間團體開會議,3個月內訂定相關交通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