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專屬保險參考條款出爐 金管會定7月上路

金管會8日覈定「電動車專屬保險參考條款」及其附加條款,並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聯合報系資料照

金管會今日宣佈覈定「電動車專屬保險參考條款」及其附加條款,並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附加條款主要包括二大重點,其中,倘使單純電池自燃或爆炸導致的車體損失,將被排除在承保範圍,另提供「車體險電池自燃附加條款」供車主加保。

上述的參考條款重點,包括:

1、 專屬條款承保電動車因意外事故所致之車輛損失,惟單純電池自燃或爆炸導致之車體損失則屬產品責任範疇,爰承保範圍予以排除,並另提供「車體險電池自燃附加條款」供車主加保。

2、 另爲提供車主更完整保障,車主可選擇加保「車體險充電期間附加條款」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充電期間附加條款」,保障電動車因充電所致車體毀損滅失與賠償責任。

金管會表示,配合「電動車專屬保險參考條款」之核定,已同步修正「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排除電動車之適用;另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刻正研擬電動車參考費率,預計於今年第2季完成,以利業者參考適用並推出電動車專屬保險商品。

金管會也說明,之所以特別提出電動車的承保條款,主要是基於下列的因素考量,首先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與淨零碳排推動,運具電動化成爲永續發展之重要指標,電動車亦愈趨普遍,而電動車之結構、動能與維修技術均與傳統汽車不同,二者之風險態樣亦不同,未來對電動車之損失頻率(事故發生率)、損失幅度(理賠金額)等風險估算,無法依循傳統燃油車之評估方式,推動電動車專屬保險有其必要性。

再者,我國電動車發展之際,推動電動車專屬保險,使其與非電動車經驗資料得以區隔觀察,並據以分析評估符合電動車之風險,及累積新型態風險之統計經驗,可分別就電動車與非電動車之風險提供合理對價及更周延的保障,公平對待不同風險車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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